搜索回報證物有長官往來訊息 前調查官洩密緩刑定讞

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前組長林明宏,四年前支援搜索臺灣蠟品公司負責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得知查扣筆記本內記載調查局副局長、桃園市調處長餐敘等訊息,搜索後告知長官,涉泄密。一審依公務員泄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判六月得易科罰金之刑,臺灣高等法院昨駁回上訴,宣告林緩刑四年、支付公庫十八萬元,全案定讞。

林明宏二○二二年十月五日依桃園市調處犯罪防制科長李明印指派,帶隊支援搜索臺蠟公司,搜索過程中知悉查扣的臺蠟負責人林哲印記事本內,記載林哲印與時任調查局副局長黃義村、桃園市調處長廖榮旭等人餐敘、球敘等訊息。

林明宏在搜索時先告知李明印,搜索完畢後又在李明印陪同下向廖榮旭報告此事,被檢方認定泄漏應秘密的扣案物內容,依泄密罪嫌起訴。

一審時林明宏否認犯罪,供稱沒翻閱筆記本,無從知悉內容,對整件事情沒什麼印象,直到政風室提示錄影畫面才知始末。法院不採信林的辯詞,依公務員泄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判六月得易科罰金之刑。

林明宏上訴,高院認爲,林明宏雖二審審理中坦承犯行,但審酌認罪時點、法院已進行證據調查程序、對司法資源耗費等事由,難認林是真誠悔悟,但考量林無前科,曾破獲採購工程、貪瀆等多起重大弊案,並偵辦內線交易法等重大經濟犯罪及查獲製毒工廠,迭有績效。

另林明宏任公職期間均遵循相關勤務規定,本案發生在二○二二年十月間,林事後調桃園及澎湖機動站副主任,未見再涉有犯罪行爲,現已離開公職至民間企業就業,應無再犯之虞,判六月得易科罰金之刑,並宣告緩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