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官搜索上櫃公司驚見飲宴名冊有長官 他向上回報...洩密有罪定讞
時任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組長林明宏,4年前支援搜索臺灣蠟品公司負責人林哲印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得知查扣筆記本內記載林和調查局副局長、桃園市調處長餐敘等訊息,林於搜索後告知長官,一審依公務員泄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判6月得易科罰金之刑,案件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駁回上訴,並宣告林緩刑4年、支付公庫18萬元,全案定讞。
林明宏2022年10月5日上午依桃園市調處犯罪防制科長李明印指派,帶隊前往支援搜索臺蠟公司,他於搜索過程中,知悉查扣的林哲印記事本內,記載林哲印與時任調查局副局長黃義村、桃園市調查處長廖榮旭等人餐敘、球敘等訊息。
林明宏身爲調查官,知悉偵查所取得的資料爲應秘密文書,卻在搜索時先告知李明印,又在搜索完畢返回桃園市調處後,在李明印陪同下向廖榮旭報告此事,泄漏應秘密的扣案物內容,檢方偵結依泄密罪嫌起訴。
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審理時,林明宏否認犯罪,供稱他沒有翻閱筆記本,更無從知悉內容,他對整件事情沒什麼印象,直到政風室提示錄影畫面,才知始末,他並沒有泄密。
一審根據卷證資料和證人說法,不採信林明宏辯詞,審酌後依公務員泄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判6月得易科罰金之刑。林明宏不服量刑而提上訴,高院認爲一審認定沒有違反經驗或論理法則,也無裁量不當之處。
高院指出,林明宏雖於二審審理中坦承犯行,但審酌認罪時點、法院已進行證據調查程序、對司法資源耗費等量刑事由,難認林是基於真誠悔悟,另考量林沒有前科,曾破獲採購工程、貪瀆等多起重大弊案,並偵辦內線交易法等重大經濟犯罪及查獲製毒工廠,迭有績效。
另外,高院認爲林明宏任公職期間均遵循相關勤務規定,而本案發生在2022年10月間,林事後調任爲桃園及澎湖機動站副主任,未見再涉有危害公務依法執行的犯罪行爲,現已離開公職至民間企業就業,應無再犯之虞,判6月得易科罰金之刑,並宣告緩刑4年以啓自新。
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