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32元電鍋變貪污!大票人炸鍋「根本不該起訴」 律師解答
▲北市黃姓清潔員獲判緩刑2年。(圖/記者黃宥寧翻攝)
記者周亭瑋/綜合報導
臺北市一名黃姓清潔隊員因將回收之舊電鍋轉贈拾荒婦人,遭檢方依貪污罪起訴,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此案引爆輿論炸鍋,不少人質疑,爲何檢察官執意起訴;而律師林智羣也做出解答。
林智羣今發文指出,法官在此案中,已盡力運用減刑規定,將刑度壓至最低;不過,對於立委翁曉玲提案修《貪污治罪條例》, 要將貪污金額在5萬元以下者不罰,將微罪不舉的精神明文入法一事,他則不以爲然,直言「這個個案可以看出很多問題,但結論絕對不是翁曉玲那種。」
他認爲,這種立法邏輯過於輕率,恐淪爲犯罪者的笑柄,「貪污1元也是貪污,怎麼會變成貪污5萬元以下不罰?那以後公務員每次收賄只要推4萬9999元(5萬有找)方案,警察豈不是抓到也告不了你?反正我每次收賄金額不超過5萬元就好了。」
林智羣進一步分析,社會大衆普遍痛恨貪污,因此要求法律定以重刑;然而,當法律標準被訂得極爲嚴苛時,法官便失去了裁量空間。一旦遇到如本案清潔隊員這類情節輕微的個案,民衆又反過來要求法外開恩,顯示出大衆法律標準的浮動與矛盾。他認爲,這種「搬石頭砸自己腳」的現象值得深思。
▲此案引爆輿論撻伐。(圖/記者黃宥寧翻攝)
另外,針對外界質疑「爲什麼還要褫奪公權,讓清潔隊員丟飯碗?」林智羣解釋道,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貪污罪成立即應並宣告褫奪公權,法官並無裁量空間;但清潔隊員與清潔隊之間屬於勞務關係,其工作權應不致因短暫的褫奪公權而喪失。
至於檢察官爲何不適用「微罪不舉」不起訴?他指出,《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前提是「輕罪」,而貪污罪在本質上屬於重罪,因此並不適用該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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