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留證物涉貪 前書記官又判5年

士林地檢署前書記官林顥倫偷拍多名女性如廁,遭判刑三年六月定讞,入監服刑中;他另被查出涉侵佔贓證物、拷貝刑案影像等,士林地方法院昨依貪污等罪判刑五年,褫奪公權四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自二○一三年起在士林地檢署擔任書記官,二○二一年至二○二三年間在士檢贓物庫負責贓證物的收受、管理、拍賣、發還、銷燬等工作,明知贓證物在案件確定後應依檢方命令處分,卻將應該銷燬的妨害秘密案贓證物,包含手機、筆電、針孔攝影機、記憶卡數張等帶回住處。

林男也藉管理贓證物庫機會,從地檢署偵查卷宗光碟中複製偷拍影像檔案至自己隨身碟內,損害檢方偵辦刑案保管公務電腦設備保密性;另借機在警方將扣案證物繳交入庫後,取出證物記憶卡及手機,將偷拍案、妨害性自主案的相關影像複製到自己隨身碟。

法院審理時,林男自稱「生病了」,透過服藥已改善、已無歹念,入監後很認真反省,希望能達成與妻子兒女的承諾「早點回家」;辯護律師主張,林有窺視症,是因爲有不能自制的衝動而犯案,並無貪污、侵佔犯意,且偵審時自白犯罪、繳回犯罪所得、不法利益不到五萬元,請法院審酌給予減刑機會。

檢方認爲,林非自願被查扣證物,不適用減刑規定,貪污對民衆來說是「國家級背叛」,不該只衡量不法價金多寡;林可能有自己的「課題」要面對,但課題每個人都有,林認罪後要面對應該承擔的「債」,債結清後纔是更生的開始。

法官認爲,林男犯後自白犯罪,繳回所得財物,符合貪污治罪條例減刑規定,且犯罪情節輕微,不正利益在五萬元以下,再次減刑;但林男辯護人主張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刑,因難認犯罪有何可憫恕,不適用該規定減刑。

法院考量林男犯罪手段情節、致生危害、智識程度及經濟條件,且患有「窺視症」等,依侵佔公有財物罪判刑四年,褫奪公權四年,另依三個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無故取得公務電腦設備電磁紀錄罪,均判刑八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