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金控告獨董!法院認定陳惟龍2罪狀 判賠國票金18.1萬元

國票金(2889)股東常會決議對獨董陳惟龍提告。(股東提供)

國票金(2889)股東常會決議對獨董陳惟龍提告,日前2件判決出爐,陳男共須賠償18.1萬元。國票金主張遭陳男不當調查、請款及商譽受損等爭議,法院判決國票金控勝訴一部份,認定陳男在執行內部調查期間,確實有部分費用不應由公司負擔,應返還16萬9400元,另外,陳男球敘屬私人與公務無關,不應向公司覈銷,應賠償1萬1892元,兩罪合併要賠18.1萬。

判決指出,國票金控於113年股東會通過提訴決議後,由審計委員會召集人饒世湛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規定,代表公司對陳惟龍提起訴訟。法院審酌程序後認定,此項提告在股東會決議 30 日期限內完成,程序上並無不合法之處。

案情源自112年2月董事會前夕,曾有董事質疑公司內部疑似舉行「會前會」協商人事,而陳惟龍遂以獨立董事身分對此展開調查。他不僅約談公司人員、調閱會議室使用紀錄,還請律師事務所介入協助,期間向國票金控請款 55 萬元,最後以 30 萬元結案。

國票金控認爲,陳的調查內容早已超越獨立董事依法所能行使的調查權,包括詢問、強索影像資料等,都屬於公司法未授權的範圍,且此舉引發媒體報導,使公司治理形象受損,因此向陳追討費用及 170 萬商譽損害,共計 200 萬元。

陳惟龍則抗辯,112年2月14日確有疑似「利用公司行政資源召集特定董事」的會前討論,不屬於董事私下交流,依法必須進行查明。然而他多次要求內控及總稽覈調查卻遭拒絕,纔不得不親自執行,以捍衛公司治理與股東權益。律師費部分則完全符合法規所賦予獨立董事之職責,應由公司負擔。

法院審理後認爲,獨立董事確實得依法行使調查權,但此權限仍有限度,應以瞭解業務與財務狀況爲主。判決指出,陳惟龍部分調查行爲已超越法定授權,例如對人員的「審問式訪談」、強調公司必須交出部分錄影資料等,與證交法準用公司法第218條所稱「調查公司業務與財務」,已有落差。既然超出權限,其所生費用便不屬於公司應負擔之必要支出。

不過,國票金控主張「商譽受損 170 萬元」部分,法院則採取較嚴格標準。判決指出,雖有媒體報導引發外界爭議,但無證據顯示陳惟龍對外發言或提供資訊,亦無法證明公司因報導而直接遭受可量化之財產損害,因此該部分請求不予採認。綜合以上因素,法院判決陳惟龍鬚返還公司超額支出16萬9400 元,另外私人球敘不當覈銷,須返還1萬18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