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廠商回扣360萬「賄款直接塞抽屜」 桃園前復興區長判刑12年
▲前復興區長曾志湘收受廠商賄款360萬元,遭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圖/記者楊熾興翻攝)
記者楊熾興/桃園報導
桃園市復興區前區長曾志湘,任內透過總務蔡幸蓁收賄360萬元,桃園地院日前審結宣判,曾志湘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總務蔡幸蓁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期間付保護管束;廠商吳淳洋犯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爲交付賄賂罪,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1年。
判決指出,曾志湘擔任區長期間,透過秘書室女總務蔡幸蓁擔任白手套,收受包商吳淳洋交付的賄款,而吳淳洋除了在八德區公所擔任警衛,還身兼5家行銷、旅行社等商行實際負責人,爲利用曾擔任復興區長職權,於採購案招標程序中予以協助或將新臺幣10萬元以下無須公開招標的小額採購直接交由他的公司或商號辦理,雙方約定取得標案或小額採購案,將依採購金額3%至10%不等比例給付賄款,並由蔡女將賄款直接放進區長的辦公桌抽屜內,曾拿到賄款後另分給蔡女40萬元。
桃園地院判決指出,吳淳洋、蔡幸蓁均坦承,曾志湘辯稱未向吳淳洋收取回扣,也沒有請蔡幸蓁擔任白手套,桃園地院法官勾稽證人及同案被告之證詞,並比對卷內現金日記帳、通訊軟體對話等書證,認定蔡幸蓁受曾志湘所託,於2016年至2018年每年農曆年前,分別出面收受吳淳洋所交付以前年度採購金額的3%計算,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的10%之爲原則所計算現金賄款,進而轉交曾志湘,被告3人之犯行均堪予認定,曾志湘之辯解不足採信。
法官審理後,將曾志湘依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3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總務蔡幸蓁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期間付保護管束;廠商吳淳洋犯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爲交付賄賂罪,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