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稽查「益生菌」製造業者 1家存放逾期半年原料
▲食藥署今公佈114年益生菌及藻類等微生物來源製造業者稽查專案稽查結果。(圖/食藥署提供,下同)
記者趙於婷/臺北報導
食藥署今公佈「114年益生菌及藻類等微生物來源製造業者稽查專案稽查結果」,有1家存放「丹蔘發酵液」及「酵母鉻」,逾期原料及未設置衛生管理人員,已依法裁處並已完成原料銷燬,8家業者、共14件產品標示不符規定,皆已依法裁處。
食藥署指出,近年養生風氣興起,國人經常選購益生菌、藻類等微生物來源保健食品,爲確認市售是類產品衛生安全,進一步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執行「114年益生菌及藻類等微生物來源製造業者稽查專案」,確保該類產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
食藥署南區管理中心主任魏任廷表示,稽查人員今年8月7日前往高雄市三凡生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稽查時,在倉庫發現貯放二項逾期原料,分別爲「丹蔘發酵液」9桶(1桶20公斤),保存標示日期爲2025年2月6日,還有「酵母鉻」1桶(1公斤),標示日期爲2025年4月1日,加上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而未設置、貯放逾期原料,共計裁處27萬元罰鍰。
▲▼食藥署今公佈114年益生菌及藻類等微生物來源製造業者稽查專案稽查結果。
另外還有宜蘭縣「天賜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廠」2件產品營養標示不符規定及以「健康」字樣爲品名易產生誤解,裁處7萬元。宜蘭縣「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件產品乳酸菌數標示不實,裁處4萬元。臺北市「新加坡商利維喜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乳酸菌數標示不實,裁罰8萬元。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確保製售食品符合食安法相關規定,GHP不符合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安法第8條規定,可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貯放逾期原料或成品,涉違反食安法第15條規定,可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未設置衛生管理人員則違反食安法第11條規定,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產品標示如違反食安法第22條規定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28條規定則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違規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