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車禍都沒聞問 35年沒來往!養母怒喊與養女斷親

生病車禍都沒聞問,35年沒來往!養母怒喊與養女斷親,法官判決准予終止收養關係。(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段長達數十年的收養關係,最終因親情斷裂畫下句點。法院日前審理一起終止收養關係案件,一名婦人主張與養女長期失聯、毫無親情互動,甚至在自己生病、發生事故時也未獲關懷,雙方關係早已名存實亡。法院審理後認定,雙方確實缺乏情感連結,難以維持擬製親子關係,裁定終止收養。

判決指出,婦人阿淑在1983年與前夫共同收養小婷(均化名)爲養女,但在1990年離婚後,小婷便由養父單獨扶養,雙方自此幾乎未再共同生活。長達約35年間,兩人互動稀少,關係逐漸疏離。阿淑主張,自己多年來未曾獲得養女關心,無論生病或遭遇車禍,對方均未探視照料,認爲已構成惡意遺棄及重大事由。

對此,小婷則以書面迴應指出,雙方多年未聯繫,直到近年才因阿淑生活困難主動聯絡,並要求協助就醫與照顧。但她坦言自身無力負擔相關責任,就選擇迴避聯繫。另對於阿淑提及的遺產問題,她並未實際取得任何財產,雙方認知落差甚大。既然阿淑堅持終止收養關係,自己亦無反對意願。

法院進一步委請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談與評估,調查結果顯示,雙方親子關係基礎薄弱,長期缺乏共同生活經驗,情感連結早已淡薄。尤其近年因扶養與金錢問題產生歧見,更加深彼此隔閡,導致關係難以修復。

調查亦指出,小婷雖未實際照顧阿淑,但其行爲並非出於故意遺棄,而是源於長期疏離與壓力下的逃避。另一方面,阿淑則認爲對方缺乏親情與責任感,雙方對於「家庭」與「扶養」的期待明顯不同,且均未積極嘗試修補關係。

法官指出,收養制度本質在於建立擬製親子關係,若雙方僅存法律形式,卻缺乏實質情感與互動,已違背制度本旨。綜合雙方長期疏離、缺乏關懷與支持,且無修復可能等因素,認定已符合民法所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法院認爲,雙方對維持親子關係已無共同意志,因此,判決雙方收養關係應予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