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上百件弊案、累加刑期499年 苗栗三灣前鄉長疑棄保潛逃
苗栗縣三灣鄉前鄉長溫志強涉貪,二審開庭前搭機前往香港,疑潛逃。本報資料照片
苗栗縣三灣鄉前鄉長溫志強涉上百件弊案、收賄一二八九萬元,一審認溫涉犯貪污等罪一三四次犯行,分判十月至十年六月不等徒刑,一罪一罰累加刑期達四九九年二月;溫審理時獲一百萬元交保,未限制出境,臺中高分院日前二審開庭,溫未出庭,法官調入出境紀錄,才知溫已在十月搭機出境香港。
臺中高分院本月廿四日首次開溫志強涉貪案准備庭,溫志強未出庭,其具保人胞兄出庭說,溫十月離開限制住居地後即行方不明,在國外也沒有住居地,不知溫人在何處「聯絡不上」。他不認同弟弟收賄行爲,尊重法院審理,但強調「弟弟不是萬惡之人,只是收了不該收的錢」,請求法院輕判。
溫志強公設辯護律師答辯,溫出境時,法院未裁定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後續即與溫失聯,溫否認有檢方指控泄密、圍標及違背職務收賄,但承認有收錢。
法院指出,此案今年八月間由苗栗地院審結,臺中高分院十一月收案,當時苗栗地檢署上訴理由補充狀說明,希望二審檢察官審酌,向法院聲請對溫施以科技設備監控,以利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但法官透過出入境資料發現,溫已在十月底搭機飛往香港,是否沒入保金、發佈通緝,待合議庭檢視卷證資料裁定。
檢方指控,溫志強二○一八年連任三灣鄉長,同年至二○二一年間與鄉民代表呂金城,涉及鄉內多起工程、人事弊案,包括辦公廳舍重建工程、光電系統土地標租、工程圍標、委託設計監造、LED節能式路燈換裝工程、清潔員人事收賄、洗錢等,收賄工程案一二九案、人事案二案、洗錢案一案,不法收賄金額一二八九萬元。
溫志強偵查時遭羈押,苗栗地院審理時裁定百萬元交保,八月認定溫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違背、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一三四次犯行,分別判刑十月至十年六月不等徒刑,褫奪公權四年;因溫另涉他案遭判刑仍在審理,未來有合併定應執行刑可能,未定應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