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季查定營業稅 10日前繳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去年度第4季小規模營業人查定銷售額的營業稅繳款書,已於今年元月下旬陸續寄發,繳納期間自2月1日起至10日止,營業人應依限繳納,以免逾期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針對每月銷售額2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營業人,國稅局採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會在每年元月、4月、7月及10月底前填發前一季的繳款書通知繳納。
去年因爲農曆春節較早,落在1月底、2月初,財政部爲維護營業人權益,給予更多準備期,將前一年第4季的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限順延二週,但今年因農曆春節落在2月中下旬,因此今年並未再延長。
國稅局提醒,第4季查定營業稅繳納期間爲2月1日至10日止,應留意期限,如逾期繳納,每逾三日將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並會按日加計滯納利息,一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