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生會他遭砸蛋糕翻臉!「一打三」獲判無罪 檢認聚眾鬥毆上訴遭駁回
吳姓、丁姓、王姓男子去年8月間前往雲林虎尾某會館爲林姓男子慶生,吳因酒後遭砸中蛋糕,翻桌負氣離開包廂,林、丁及王3人聯手攻擊吳,吳也反擊,4人均受傷被訴聚衆鬥毆罪嫌,林等3人被判3月,吳僅1人不符聚集3人以上要件而判無罪,檢方仍堅持上訴,而遭二審打臉而駁回。
吳男辯稱,一開始在玩,他出去之後發生口角,他就先動手了,他有打架,但他沒有聚集三人打別人,「我自己一個人打而已」。
檢方認爲,吳因酒後遭他人砸中蛋糕,即將包廂內桌子、桌面雜物翻倒後,負氣離開包廂。同案被告丁、林、王爲此也心生不滿,吳等4人基於妨害秩序犯意,在該會館中庭公衆得自由出入場所互相鬥毆。
過程中,林並執會館垃圾桶攻擊吳,吳奪下垃圾桶後反擊林,4人均因此受有臉部、手腳擦挫傷。他們多人互毆形成暴力情緒、氛圍營造出攻擊狀態,並波及、蔓延至周邊不特定、多數至該會館消費民衆,以致此外溢作用,產生危害於公衆安寧及社會安全。經員警獲報前往處理,並調閱監視器後,循線查獲。
雲林地院認丁、林及王3人,與吳之間,彼此爲對立或敵對關係,3人不可能與吳朝同一目的或目標爲之,同案被告丁、林、王均無從計入吳所聚合人數,發生衝突時,吳僅1人而已,吳1人打3人,難認有聚集他人對丁3人施強暴客觀行爲及糾衆騷亂犯意,已與刑法第150條第1項構成要件聚集三人以上者要件不符。
一審認丁、林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各處3月刑,可易科罰金;王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處3月刑,緩刑2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至於吳獲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
臺南高分院指出,本案是丁、林、王3人一同毆打吳1人,吳雖有反擊,但吳僅有1人,吳根本沒有聚集他人對丁、林、王施強暴客觀行爲及糾衆騷亂。吳既非聚衆的一方,且僅其1人,吳所爲均明顯與刑法第150條第1項聚集三人以上者構成要件不符。
合議庭認爲,檢察官竟無視於此,起訴吳涉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妨害秩序罪嫌,不符合法律規定,經原判決判處無罪後,又不知止訟,仍執意提起上訴,讓吳徒增訴累,更不足取。
臺南高分院指出,本案吳男既非聚衆的一方,且僅其1人,吳男所爲均明顯與刑法第150條第1項聚集三人以上者構成要件不符,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判決。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