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員送舊電鍋涉貪遭判緩刑 律師:制度未給足第一線安全感

北市府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將清運到的舊電鍋贈送拾荒婦,遭訴貪污,士林地院今依貪污治罪條例「侵佔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回顧全案,有律師認爲此案反映司法制度沒有給第一線偵查人員足夠安全感,才讓全案不符成本,也讓人覺得不合理。

定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黃柏榮說,貪污治罪條例本就是拿來處理「重大」、「公務員嚴重圖利」的重罪,法定刑動不動就是7年、10年起跳,它根本沒想到會有人因爲30幾元、50幾元的小東西,被套進這麼重的法條。

30元的電鍋,真的要讓檢察官、法官、書記官,整個司法流程跑一趟嗎?這麼做不但不符成本,也讓一般人直覺不合理。

刑事訴訟法裡其實早就有「微罪不舉」的概念,金額太小、社會危害太低的案件,檢察官可以選擇不起訴、不動用大量國家資源,但實務上,有些檢察官很怕被質疑「縱放」,乾脆全部照辦最保險,問題就出在這裡。

黃柏榮認爲,電鍋案不是告訴大家「公務員都好可憐」,而是反映制度沒有給第一線足夠的安全感。政府要嘛就是讓檢察官敢用本來就存在的職權不起訴,要嘛就修法,把低價值侵害直接排除,讓大家不用再爲幾十元跑重罪程序。

黃柏榮強調,這不是幫誰找藉口,而是讓司法資源用在刀口上;社會期待的其實也很樸實:大案要辦,小案不必硬辦。

大同電鍋。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