纔有人送電鍋被判刑 清潔工帶廢棄辦公椅回家「一二審全無罪」

▲桃園市一名清潔隊員將被丟棄的黑色辦公椅帶回家,被檢方依貪污罪起訴,不過一二審均判處無罪。(示意圖/記者郭世賢翻攝)

記者趙蔡州/綜合報導

臺北市一名黃姓清潔隊員因將回收價值32元的電鍋送給拾荒老婦,一審被法院依貪污罪判處3個月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消息引起社會輿論譁然。然而,桃園市也有一名清潔工私自將被丟棄的黑色辦公椅帶回家,被檢方依貪污罪起訴,不過一二審均判處清潔工無罪,全案定讞。

根據法院判決書指出,楊男1998年開始在桃園市八德清潔隊工作,負責駕駛資源回收車,他2020年3月12日執行勤務時,發現路邊有一張被丟棄的黑色辦公椅,於是將椅子搬上資收車並帶回家中,事件曝光後,被檢方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侵佔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依法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過程中,首先釐清辦公椅的所有權歸屬,楊男主張椅子屬於無主廢棄物,且環保局回覆確認椅子爲大型垃圾,不可回收之廢棄物。一審法官認定,楊男搬運椅子時並未違反市府與環保公司的合作契約,也未造成市府短收權利金,因此不構成侵佔行爲,一審判決無罪

檢方不服一審結果提起上訴,但高等法院法官再次函詢桃園市政府環保局,確認楊男所載運的黑色辦公椅「並非公有財物」,且非因職務關係持有。法官認爲檢方指控的犯罪要件不符,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全案定讞。至於楊男利用公物行個人事務部分,並未列入檢方起訴範疇,因此無追究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