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員侵佔32元電鍋案 檢方研議後不上訴…全案還差一步才確定

臺北市政府黃姓清潔員涉將清運到的舊電鍋贈送拾荒婦,士林地院日前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士林地檢署今證實,經研議後決定不上訴,若黃男也確定不上訴,全案判決將確定。

士林地檢署表示,此案經研議後決定不上訴;士林地院則表示,此案仍在上訴期間,還需要幾天時間確認黃男收到判決書後決定不上訴,全案判決纔會確定。

全案源於,黃男任職於臺北市環保局北投區清潔隊,2024年7月26日清運垃圾時,見民衆丟棄的舊電鍋外觀正常,帶回家測試也可正常使用,想到新北市一名拾荒婦曾說,她用瓦斯爐煮飯容易煮焦,便將舊電鍋贈送婦人使用。

未料,清潔分隊接獲舉報「有人把回收來的東西帶回家」,清查後要求黃男自首,黃男也購買新電鍋跟老婦換回舊物,檢方清查認定,就電鍋殘值雖僅剩32.56元,黃男仍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侵佔非公用私有財罪」,偵結起訴,考量黃男犯後自首且犯罪情節輕微,建請法院減輕其刑。

判決指出,黃男自1990年底擔任北市府環保局清潔隊員,是具法定職務權限公務員。他明知依環保局規定,清潔員不得擅自佔有、處分回收物,2024年7月26日仍從資源回收轉運站中拿取隨車收運的舊電鍋,開車載回家並確認可使用後,隔日將電鍋贈送住處附近一名從事資源回收的婦人。

法院認爲,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侵佔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考量其犯後自首並繳回電鍋,偵查中始終坦承犯行;他侵佔的舊電鍋殘值約爲32元,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犯行對所屬機關收入未造成嚴重影響等,皆符合同條例減刑規定;審酌黃所爲有損公務員廉潔形象,不予免刑。

法官另考量,雖貪污治罪條例「 侵佔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可處5年以上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但犯罪動機不一,犯罪情節、危害社會程度未必相同,相關犯行的法定最低本刑卻一致,「難謂盡符事理之平」。

黃所爲減損公務機關威信,應予非難,但惡性有限、情節輕微,即使減刑後科以最輕刑度5月徒刑,仍嫌過重,客觀上足以引起同情,再依刑法第59條減刑。

法院說明,黃身爲公務員,擔任公職已久,當知依職務上收運的資源回收物不得擅取,雖侵佔物是被民衆丟棄物品、價值甚微,但貪污治罪條例規範重點在於澄清吏治、確保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廉潔性,不僅止於保護財產法益不受侵害,且清明廉潔的要求,不因掌管財物價值高低而有差異。

黃無前科,考量其犯後態度等情況,宣告緩刑2年,另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1年。

士林地檢署。記者李隆揆/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