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殺人性侵孕婦 「中山之狼」徐偉展判死定讞 聲請再審遭駁
死囚「中山之狼」徐偉展聲請再審,臺灣高等法院提訊他。(中時資料照片。陳君瑋攝)
民國85年間連續利用偷來計程車作掩護,在臺北市中山、士林區搭載夜歸女子,再伺機強姦被害人或搶劫財物,並殺害柯姓婦人的「中山之狼」徐偉展,100年被最高法院依強盜殺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被羈押28年的徐偉展日前坐着輪椅出庭求再審,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
徐男聲請主張,86年3月15日至今,已關押於臺北看守所28年餘,他關押期間參與過矯正教化輔導,足徵其整體身心狀況及「教化可能性」皆與案發審理時有所差異,歷審法院量刑時未考量被告「未來可塑性」,就此部分,應屬得聲請再審之新事實或新證據,聲請再審。
高院認爲,依憲法解釋或憲法裁判之論理方法言,113憲判字第8號判決之主文及形成主文之主要理由,已揭示就所提及相關案件科處死刑之法律疑義,應否依非常上訴程序尋求法律救濟之範疇,而非再審程序所得審究,亦不能據爲聲請再審之事由。
高院指出,聲請人所犯強盜殺人案件並無法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絕對制情形,揆諸前開說明,自無從聲請再審,其再審之聲請爲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再審聲請既經駁回,聲請人所爲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亦屬無據,並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