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嘉義縣某國小校長涉經費不實核銷 嘉檢偵結予緩起訴
前嘉義縣某國小曾姓校長在任內被指控以虛假交通費支付教學志工修繕費用、鐘點費,張姓業者配合開立不實發票,考量曾女等3人悔悟、坦承涉案,嘉義地檢署偵查後,予以緩起訴處分。
嘉義地檢署緩起訴處分書表示,59歲曾女於嘉義縣擔任某國小校長期間,於111學度辦理教學換宿計劃,引進教學志工提供數學、語言等教學服務,計劃僅編列交通、材料等費用,但其中並沒有鐘點費。教學志工65歲吳男因協助國小修繕車棚,曾女涉嫌製作他不實的授課紀錄及交通費用明細,據此向學校請領火車及計程車等交通費2萬8000多元,但事實上吳男都是自行開車至校。
曾女又擔心其他2名教學志工沒有授課鐘點費影響到校任教學志工意願,向不知情的2人佯稱授課有鐘點費,事後,涉嫌製作的交通費用明細表,分別向學校請領3萬2000多元、1萬餘元。
曾女知悉家長會長有捐款3萬元作爲購買茶桌經費,於2023年間委託志工吳男製作,涉嫌請工作室業者44歲張男開立不實發票,向學校辦理覈銷請款。案經法務部廉政署調查移送嘉義地檢署偵辦。
檢方表示,校方人員證述,吳男並沒有在校內教授學童木工課程;曾女、吳男及張男都坦承涉及詐欺、僞造文書罪嫌。
嘉義地檢署偵結,考量曾女3人犯後深表悔悟,已繳回犯罪所得,且犯罪行爲尚屬輕微,因此,認以緩起訴爲適當。曾女緩起訴期間2年,書立悔過書,向公庫支付12萬元;吳男緩起訴期間1年,書立悔過書,向公庫支付2萬元;張男緩起訴期間1年,書立悔過書,向公庫支付3萬元。
前嘉義縣國小校長坦承不實覈銷經費,嘉檢偵結予以緩起訴。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