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境外所得 要課營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取得各類海外所得非屬扣繳範圍,屬於「境外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應並同境內所得合併課徵營所稅。
企業、個人取得海外所得,在課稅規定上有所不同。對個人而言,屬於最低稅負課徵範圍,全戶達100萬元應申報基本所得額;但對企業來說,海外所得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申報營所稅。
不少企業爲有效運用資金,會投資境外金融商品來獲取各類海外所得。北區國稅局說明,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企業,應針對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所稅。
因此企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各類海外所得,包括海外營利所得(例如境外基金髮放股利)、海外利息所得(例如境外債券型基金配息)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例如處分境外基金利得),均應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國稅局提醒,境外金融商品因基金註冊地在海外,並不適用所得稅法中關於停徵證所稅規定,應並計當年度所得額申報繳納營所稅。
例如,甲公司2024年購買海外債券基金,因會計人員疏忽,未詳加檢視金融機構寄發的2024年各類信託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漏未將獲配海外利息所得50萬元併入申報營所稅,構成短漏報所得,經查獲補稅10萬元並處以罰鍰。
國稅局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範圍,營利事業應留意是否已併入所得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如經自行檢視發現有短漏報海外所得情形,可主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