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評名嘴「腦子裝屎」逆轉無罪確定 張大春獲刑事補償6000元
公然侮辱罪憲判後 張大春成功翻案逆轉無罪確定 獲刑事補償6000元(中時資料照)
作家張大春民國103年因民進黨前主席林義雄禁食風波,在臉書批評名嘴「下流、可恥、腦子裝屎」,他被依公然侮辱罪判罰金3000元確定,憲法法庭對公然侮辱罪作成判決後,張大春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後,更審改判無罪確定。他請求刑事補償,臺北地院決定,張大春依非常上訴後更爲審判程序裁判無罪確定前,受罰金3000元之執行,准予返還6000元及105年起至返還日止,按週年利率5%之利息。可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北院傳訊張大春及其代理人於當庭及書狀陳述之意見後,認以依已繳罰金二倍金額之補償爲適當,依此覈算後,自應返還請求人已繳罰金二倍金額即6千元(計算式:3,000 x 2 = 6,000)元,及附加自請求人繳納罰金完畢之日即105年2月4日起至返還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從而,本件請求人之請求,爲有理由,應予准許。
這場作家與名嘴的脣槍舌戰,緣起於103年4月29日名嘴在News98電臺的節目中,質疑林義雄「爲何在李扁時代都不敢絕食?」「以前可能還吃得飽,現在沒有飯吃,所以乾脆絕食?」。張大春聽到後相當不滿,隨即在臉書上貼文批評,指責節目主持人下流。
檢方將張大春起訴,但一審認爲張是對可受公評的事評論,雖然內容不妥使人不快,但未逾越合理表達意見範圍,也沒影響劉的人格評價,因此判張無罪。二審認爲,言論自由並非任何情境都受到絕對保護張的行爲已構成公然侮辱罪,昨日將他改判罰金3000元,全案定讞,但憲法法庭作成判決後,檢察總長爲張大春提非常上訴翻案,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更審改判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