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普發1萬「調查」 他面交320萬全沒了!詐團4嫌起訴求刑3年
▲士檢偵結詐團冒郵局、檢警騙普發現金,4人求刑3年。(AI協作圖/記者黃宥寧製作,經編輯審覈)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士林地檢署偵辦一起詐欺集團假冒郵局、檢警名義,謊稱民衆遭冒名申辦「普發現金一萬元」,再以涉洗錢須配合調查爲由詐財案件,近日偵查終結,依加重詐欺、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等罪,起訴徐姓、張姓、黃姓及劉姓共4名被告,並建請法院量處4人有期徒刑3年。
本案由士林地檢署郭宇倢檢察官指揮北市士林警分局偵辦發現,詐欺集團分工明確,由劉姓被告擔任「車手頭」,負責管理車手出勤;張姓被告負責面交收款;黃姓被告在旁把風、監控現場動靜;徐姓被告則負責介紹車手,串聯上下游。
檢警查出,今年10月28日中午12時許,詐團成員以電話聯繫林姓民衆,先佯稱爲郵局人員,指稱有人冒用其身分申請「普發現金一萬元」,隨後再假冒警察、檢察官名義,謊稱林男涉嫌洗錢案件,必須配合調查、交付「扣押款項」。林姓民衆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下午5時30分許,在北市指定地點,當場交付現金320萬元。
張姓被告依上游指示,佯裝成受警方指派前來收取扣押款項的人,當場收走現金;黃姓被告則在旁觀察周遭動靜,注意是否有警方出現。2人得手後,再依指示將款項放置於指定地點,以隱匿不法所得來源與去向。
對於犯行,4名被告在警詢與偵查中供述不一。張姓被告坦承確實到場收取320萬元現金,但辯稱「不知道這是詐騙」,強調只是依指示行事;不過他也供稱,黃姓被告有陪同到場負責把風。黃姓被告則坦承陪同收款、負責監控現場情形,並供稱事後獲得5萬元報酬。
至於徐姓被告,則坦承將張姓被告轉介給劉姓被告,且在介紹當下即知悉張姓被告是要擔任「車手」工作,自己因此獲得1萬4,000元報酬;劉姓被告也坦承,負責替張姓被告安排車手工作,並監督其出勤狀況。
檢方認爲,4名被告雖各自分工不同,但彼此間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爲分擔,已形成完整詐騙鏈條,對張姓被告所辯稱「不知情」的說法,並未採信。由於本案詐欺金額已超過300萬元,對被害人造成重大財產損害,檢方除請求沒收被告犯罪所得外,也建請法院從重量刑,對4人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