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桌咆哮護理師 法院:表意自由不罰

劉姓男子對護理師咆哮,並拍打護理站的桌面,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認定他違反醫療法裁罰3萬元,他不服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處分確定。圖爲醫院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劉男二○二三年七月廿七日凌晨三時許因不滿護理師替母親施打抗生素點滴,幫浦滴速過快而發生口角,他咆哮、辱罵,被依違反醫療法移送,檢方不起訴。臺北市衛生局認爲劉已妨礙醫療業務執行,公然貶損醫護人員專業和名譽,依醫療法開罰三萬元。

劉提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他主張當時母親施打抗生素疼痛,他到護理站找值班醫師,衝突是因護理師無法溝通才導致,之後他到護理站找護理長討論,不發一語經過櫃檯,僅對櫃檯發泄情緒,並沒有違反醫療法。

法院勘驗醫院監視器,劉大聲與護理師爭吵並揮動手臂,說「你是什麼心態啊,你動不動就叫警衛啊,你把警衛當成是什麼啊,當成你的私人保鑣啊?你是哪個學校畢業的,哪個學校的老師是教你是這樣子的啦」、「走了還在那邊靠背啊」、「你不要廢話一大堆啦你,你最資深,你最囂張」、「態度夠差,叫醫生,叫醫生」等語。

北高行地方行政訴訟庭一審認爲劉用詞沒有辱罵醫護人員,尚在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保障,劉揮動手臂、大聲言語,是對醫護人員不滿情緒下,輔以言語的激動表達方式,或有不妥,但並不符合醫療法對醫護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劉同日上午八時許,離去護理站時拍打桌面,只是秒瞬間動作,不能以拍桌就認定有「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認爲北市衛生局裁罰有誤,判決撤銷處分。

北市衛生局上訴,北高行認爲一審指劉的言語並無辱罵,屬於表意自由範圍,認定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維持免罰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