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兩要件散佈仇恨言論才挨罰 講網路戒嚴太超過

內政部次長馬士元(右)。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因應「賴十七條」,行政院會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散佈仇恨性言論可罰,遭藍營質疑「網路戒嚴」。內政部次長馬士元今稱比喻太超過,強調主張納粹、解放軍攻臺等鼓勵攻擊的言論,或主張中華民國主權不存在,皆符合定義,個人政治意願表達不在此限,且僅有行政處分,沒有刑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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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修正草案,在公園、車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以旗幟、標語、等物品倡議、宣傳、散佈或播送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中華民國主權的主張,足以影響公共秩序,將處3天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透過網路散佈則可要求網路相關業者限制甚至中止服務。

內政委員會今天繼續審查「住宅法」修正草案等44案,馬士元會前接受媒體聯訪,迴應在野質疑社維法修法正當性。他說明,

臺灣有「行政處分」跟「刑事處分」兩種不同的樣態,社維法屬於「行政處分」,包括亂丟菸蒂、亂吐痰、開車超速,都屬於行政處分。

針對仇恨性言論定義,馬士元說明,國際上最著名的就是「納粹」,在歐盟、美國等國家,只要提到納粹主張,基本上就是仇恨性言論,主張解放軍攻擊臺灣亦然,標準一致,這屬於行政處分,若有人主張到臺北捷運放煙霧彈,就屬於刑事處分,是用刑法追訴,兩者有所差別。

至於何謂「消滅中華民國」,馬士元舉例,包括鼓勵攻擊、主張中華民國主權不存在,或是主張以外國的方式來取代中華民國主權,這在全世界每個國家的標準都類似;至於主張「臺灣國」是否代表消滅中華民國嗎,馬說,個人政治意願表達、文化或族羣認同,或提出願與中國、越南統一,都屬言論自由範疇。

馬士元反問,今天不會因爲被開超速罰單,就說是戒嚴吧?所以如果講「網路戒嚴」就太超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