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硬求歡她持剪刀反抗才作罷 男被告性侵未遂判刑2年
楊姓男子酒後向同居女友求歡被拒絕,以暴力手段想得逞。女方大喊救命並奮力抵抗,拿出剪刀反擊,楊男才罷手。法官審理後,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2年。楊雖無前科,法官考量被害人及國人對司法感情認知,未宣告緩刑,定讞須入獄。
判決指出,楊男與女友同居,女友已有一段時間拒絕與他發生性行爲。去年4月20日凌晨2時許,楊男酒後求歡遭女友拒絕,把手伸入女友穿着的短褲的褲管內,扯破女友的內褲。
被害女子奮力抵抗,兩人衝過程中,楊男啃咬女子左臉顴骨、毆打女子左臉。女子持續反抗,高喊救命,最後持剪刀攻擊楊男。楊男爲防受更多傷,撞擊女友胸口讓她倒地後,再以膝蓋壓制女子胸口及手臂,性侵未得逞。
被害女子檢傷控告楊男性侵未遂,楊男也控告女友犯傷害罪。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依性侵未遂、傷害罪嫌起訴楊男,另依傷害罪嫌起楊男的女友(另案審理中)。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時,楊男承認犯行,並與被害女子證述情節相符,加上內褲破損照片、驗傷診斷書、診斷證明書、扣押筆錄和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事證,認定黃男性侵未遂犯行。
法官指出,強制性交罪行爲人利用傷害被害人的強暴手段,遂行強制性交目的,僅成立強制性交罪。黃男以強暴手段令女友就範,導致女友受胸骨閉鎖性骨折、四肢多處擦挫傷、臉部擦挫傷等傷害,爲強制性交部分行爲和當然結果,不另以傷害罪科刑。
法官指楊男未尊重女友的性自主權,遭言語刺激即不顧女子意願,以啃咬、毆打等強暴方式欲發生性交行爲,造成女子身心受創,行所不可取,兼衡國小畢業、從事水電工作、家境貧困、離婚須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等生活情狀,判刑2年。全案可上訴。
法官查出,楊男雖無前科,但考量初始並未承認犯行,雙方對賠償金額也無共識,迄未取得告訴人諒解,諭知緩刑不符合法維護秩序公平妥適目標,恐有傷告訴人及一般人對法院及法律感情認知,加上要使楊男有一定警惕,不宜給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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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男向同居女友求歡被拒,以暴力手段想得逞,女友拿出剪刀反擊才罷手。基隆地院審理後,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2年。全案可上訴。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