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府前經發局科員向廠商索賄6萬元 一審重判3年半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業區科張姓前科員被控索賄分得6萬元,臺南地方法院29日依貪污罪判刑3年6月,褫奪公權4年。(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業區科張姓前科員,被控在任職期間透過李姓業者向勞務得標廠商邱姓女子索賄10萬元後,張男分得6萬元、李男分得4萬元。由於張男被認定主動索賄,儘管犯後自白犯罪,並繳回犯罪所得,臺南地方法院29日仍依貪污罪判他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
至於共同收賄的李男判刑2年,褫奪公權4年,緩刑5年,在並判決確定後3月內須繳15萬元給公庫;另涉行賄的邱女則因被動行賄,有值得同情之處,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
判決指出,張男於民國107年12月到去年3月在市府經發局任職期間,負責新吉工業區景觀植栽維護與清潔勞務採購案。李男於109年初得標張男承辦的新吉工業區服務中心公衆服務空間標租案;經營景觀科技公司的邱女,同年5月也以367萬元標得同年度的新吉清潔勞務案。
邱女爲求標案後續履約請款順利,109年6月提領現金20萬元後,於同年7月將其中的10萬元交給李男,希望透過李男向張男請託勞務案後續履約請款不被刁難。
李男收到10萬元後,當天傍晚就約張男在住處見面。李對張說,「這是我向邱女要來的,希望可以給邱女方便」。張男收下其中的6萬元,並存入自己的銀行帳戶;李男則分得4萬元。事後,邱女因案接受廉政署詢問時談到相關案情,此件索賄案才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