秒數倒數行人衝路口又繞開 公車右轉撞上1原因逆轉免罰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公車駕駛阿榮(化名)去年9月間行經新北市新莊區一處路口時,被警員認定未禮讓行人且肇事致人受傷,挨罰7200元。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相關影像證據之後,發現行人當時已經放棄穿越行人穿越道,並且離開枕木紋範圍,接着才發生碰撞,所以不符合違規要件,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

▲阿榮駕駛公車與行人發生碰撞,因而挨罰,最後逆轉獲判撤銷原處分。(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榮去年9月間駕駛公車行經新北市新莊區中華路一處路口時,因有「汽車駕駛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的違規行爲,被警員制單舉發,事後挨罰7200元罰鍰,還要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榮不服,決定提出上訴,他強調,當時有暫停查看,確認沒有行人要通過才繼續右轉,那時候行人穿越道的綠燈號誌已進入倒數階段,行人還在人行道上,卻突然加快腳步想要過馬路,他來不及反應纔會發生碰撞,並非故意不禮讓。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相關證據影像,發現行人確實是在行人號誌將由綠轉紅時,突然開始小跑步,但2秒後又減速,這時行人號誌已變成紅燈,加上該路口範圍大、車流量多,行人自覺無法穿越路口,於是在紅燈後第3秒往右側走去,離開枕木紋的範圍,然後才與公車發生碰撞。

法官認爲,阿榮駕駛的車輛右轉時,碰撞到走離枕木紋範圍的行人,行人當時已經放棄穿越行人穿越道,所以不符合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的「行人正穿越行人穿越道」構成要件,原處分核屬違法,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