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司機右轉擦撞行人遭罰 法院判決「撤銷」原因一次看
公車司機右轉擦撞行人遭罰,法院判決「撤銷」,原因一次看。(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新莊區去(2024)年發生公車右轉擦撞行人事故,男駕駛阿琦(化名)因未禮讓行人,遭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7200元、吊扣駕照12個月,並須接受交通安全講習,阿琦不服裁罰提訴訟。法院判決逆轉,認定當下行人已「放棄通行穿越道」,不符違規構成要件,撤銷原裁罰。
判決指出,阿琦於2024年9月10日傍晚6時3分,駕駛營業大客車行經新北市新莊區中華路某路口右轉時,與一名女性行人發生擦撞事故造成受傷。警方依「行近行人穿越道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致人受傷」,開出7200元罰單與吊扣駕照12個月處分。
阿琦則主張,案發時他已在行穿線前減速查看,右側並無行人準備通行,當時行人號誌已進入倒數,行人原本還在騎樓,卻突然加速衝向斑馬線,且他根本無法預見對方突如其來的行爲,並非故意違規。事後該路口行穿線設計也已調整,顯示原本設計確實有安全疑慮。
法院爲釐清責任,當庭勘驗警方監視器及行車紀錄器畫面,發現女行人原本站在人行道上緩慢前行,隨行人號誌由綠轉紅前,短暫小跑步靠近路口,兩秒後又在騎樓邊緣放慢腳步。當鳴紅燈亮起後,女行人仍踏入柏油路面,走到第二道枕木紋後,隨即往右側離開斑馬線範圍,顯然已「中途放棄穿越行人穿越道」。
關鍵在於,畫面顯示當公車車頭真正進入斑馬線時,女行人已經轉向避讓,並非持續沿斑馬線直行過馬路。雙方在極短距離內擦撞,女行人向右倒地,公車立即緊急煞停。
法院認爲,《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必須同時具備「行人正在穿越行人穿越道」與「駕駛人未暫停讓行」兩項要件,始構成違規。但本案經完整勘驗後,認定行人於紅燈亮起後已明顯改變動線,並自行走離斑馬線,實際上已不屬於「正穿越行人穿越道」的法定情形。
此外,法院也指出,該路口路幅寬廣、正值下班尖峰時段,車流量頗大,行人於紅燈後繼續硬闖斑馬線,顯不符合一般行人通行行爲。行人最終自行放棄通行,轉向避讓公車,顯示其主觀上已不再依賴斑馬線通行的保護。
綜合全案證據,法院認爲,阿琦雖涉及擦撞事故,但已不符「未禮讓正在通行斑馬線行人」的違規構成要件,原裁罰適用法條錯誤,屬違法處分,應予撤銷。至於女行人是否另涉違規,則非本案審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