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六項保證不與中國協商對臺軍售 國會報告揭3版本

「六項保證」近來引發熱議。根據美國國會研究處報告,國會已數度重申對「六項保證」的支持。目前公開紀錄中,「六項保證」有3個不同版本,分別來自國務院官員的電報與國會證詞,用語存在些微差異。

「六項保證」指的是,美國未同意設定終止對臺軍售的日期、未同意就對臺軍售議題向中國徵詢意見、不會在臺北與北京之間擔任斡旋角色、未同意修訂「臺灣關係法」、未改變對臺灣主權的立場、不會對臺灣施壓要求與中國談判。

2023年的美國國會研究處(Congressional ResearchService)報告指出,「六項保證」的3個版本,分別來自時任國務院次卿伊格爾伯格(LawrenceEagleburger)1982年的用語、時任國務卿舒茲(George Shultz)於1982年發給時任美國在臺協會(AIT)處長李潔明(James R. Lilley)的電報,以及時任亞太助卿何志立(John Holdridge)在國會的證詞。

在對臺軍售方面,伊格爾伯格的用語爲「我們尚未同意(have not agreed)就對臺軍售進行事前協商」。舒茲電報寫道,美方尚未同意(has not agreed)就對臺軍售問題與中國協商。何志立證詞則指出,817公報「不應被解讀爲我們已同意(have agreed)就對臺軍售與北京進行事前磋商」。

●六項保證的形成

在1978年美中聯合公報中,兩國宣佈同意於1979年1月1日建交,同時美國政府在聲明中表示,將於同日終止與臺灣的外交關係。由於部分國會議員憂心這是對臺灣的背叛,因而推動通過「臺灣關係法」,其中規定美國「將向臺灣提供」自衛所需的國防物資和服務。

1982年,由於美國依據「臺灣關係法」持續向臺灣出售武器,成爲美中關係一大痛點,雷根政府試圖透過談判達成第3次美中聯合公報來解決這項問題,也就是後來的817公報。雷根政府也預期,這份公報將在臺灣引發不安。

1982年7月10日,即公報發佈前一個月,伊格爾伯格發電報給李潔明,指示他與時任中華民國總統蔣經國會面。伊格爾伯格提供經雷根覈定的談話要點,其中包括一組說明美國在與中方談判817公報時「沒有同意」的事項,後來即被稱爲「六項保證」。

李潔明於7月14日首次向蔣經國轉達。其後,臺灣政府要求美方同意公開「六項保證」內容。

817公報發佈當天,舒茲致電李潔明,提供經重新措辭的「六項保證」版本,供臺灣政府對外發布。同日與翌日,何志立在國會作證,將「六項保證」融入證詞中,但未以「六項保證」爲名,也未透露雷根已於前1個月向蔣經國提出這些保證。

「六項保證」始終是美國對臺及對中政策的根本要素。美國總統川普16日在總統專機「空軍一號」(AirForce One)上回應媒體表示,正與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討論」對臺軍售,引發外界質疑與六項保證精神相悖。

美國民主黨籍衆議員肯納(Ro Khanna)昨天發佈聲明強調,「六項保證」與「臺灣關係法」不同,未被正式寫入法律,國會目前正在推動立法。華府智庫「德國馬歇爾基金會」(The German Marshall Fund)印太計劃主任葛來儀(Bonnie Glaser)也在X平臺發文,呼籲通過相關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