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門號給詐團賺3百!嘉義女要賠被害人1397萬 還判拘役50天
▲廖姓女子貪小便宜將門號賣給詐團,法院判她要賠被害人1397萬元。(示意圖/翻攝自pakutaso)
記者郭玗潔/嘉義報導
嘉義廖姓女子申辦新門號後,以300元爲代價,提供給詐騙集團聯絡被害人使用,導致2名被害人血汗錢遭詐,其中黃姓被害人因此損失高達1397萬元,憤而報警,警方循線查出廖女涉案,移送法辦。刑事部分,廖被依詐欺罪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5萬元。另黃姓被害人對廖女提出民事訴訟,要廖女將被詐騙的金額還來,嘉義簡易庭審理後,判廖要賠黃全部損害金額共1397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廖女於2024年8月10日16時許,在嘉義縣遠傳電信某直營店申辦行動電話SIM卡,並以300元出售給自稱「莊中信」的成年男子。而「莊中信」將門號拿來詐騙使用,冒充金管會銀行王主任,於同年月19號用該門號撥打電話給兩名被害人,聲稱她們銀行帳戶有不明金流快速進出,疑個資外流、涉嫌洗錢,需與警方配合偵辦等話術,詐騙兩人大筆金錢。兩名被害人匯款後察覺有異,報警處理,但錢已經追不回來,其中一名黃女因此損失高達1397萬元,警方循線查出廖女並依法起訴。
刑事部分,嘉義地院認爲,廖女提供門號SIM卡給他人詐欺取財,明顯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的犯意,爲幫助犯,等同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更造成2名被被害人受有損害且難以求償,審酌廖女坦承犯行,且將3百元繳回,依廖犯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5萬元。可上訴。
此外,其中一名黃姓被害人向廖女提出民事告訴,要廖女把她被騙的1397萬還來。而審理時廖女沒有出庭,也沒有提出書狀作任何陳述。
嘉義簡易庭審理,法官認爲廖女雖沒有加入詐欺集團,但提供門號作爲詐團的聯絡工具,屬於共同不法侵害被害人的財產權,依民法第185條規定,應對被害人的損害負全部賠償責任,判廖女應賠償黃女1397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