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女貪賺300元 結局慘賠1397萬元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子小芸(化名)去年8月間以300元爲代價,將個人申辦的手機門號賣給詐騙集團使用,結果害自己吃上官司,刑事部分被判處拘役50日,民事部分還要賠償受害者全部損失,共計1397萬元。

▲小芸將自己申辦的門號賣給詐團使用,結果捲入詐騙案,還要賠償1397萬元。(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芸去年8月間在嘉義縣某電信公司門市申辦門號,取得SIM卡之後,便以300元爲代價賣給真實身分不詳的莊姓男子。

莊男所屬的詐團將小芸的門號當作詐欺取財的聯絡工具,成員們假冒成警員及金管會人員,打電話向受害者佯稱,受害者申辦的銀行數位帳戶有不明金流,涉嫌洗錢,需要配合警方偵辦,並在2個月內騙得1397萬元。

後來受害者發現被騙,憤而報警,並對提供門號的小芸提出刑事及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部分,小芸被嘉義地院法官依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

民事部分,小芸經過法院合法通知,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聲明或陳述。

法官認爲,小芸雖然沒有加入詐團或直接參與詐騙行爲,但她提供的門號確實遭利用作爲詐騙的聯絡工具,她的行爲屬於對詐團犯罪有所助益的幫助行爲,依法規定應負起共同侵權行爲人責任,最終判她應賠償受害者全部損失,共計1397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