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髒話≠無罪 張大春罵人逆轉無罪 獲補償六千元

作家張大春十年前因在臉書批評已故名嘴劉駿耀「下流、可恥」,被依公然侮辱罪判罰金三千元確定,張就公然侮辱罪涉言論自由聲請釋憲,大法官限縮範圍後,張獲改判無罪確定,臺北地方法院更裁準還他行事補償金六千元。可覆審。

張大春與劉駿耀「舌戰」緣於二○一四年四月劉在電臺節目質疑林義雄「爲何在李扁時代都不敢絕食?」等言論,張在臉書貼文指責劉「下流」,劉提告,檢方起訴張大春。

一審認爲,張是對可受公評的事評論,判無罪;二審則以言論自由並非任何情境都受到絕對保護,改判罰金三千元確定;張大春後來就公然侮辱罪有違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等理由聲請釋憲。

大法官去年雖判決公然侮辱罪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憲判指出,侮辱性言論有時可能也有抒發情感或表達風格的表現自我功能,不應僅因罵髒話或對他人具有冒犯性,一律認定是侮辱性言論。以刑法制裁言論時,也應避免檢察機關或法院扮演語言警察角色,過度干預人民間的自由溝通與論辯。大法官作出判決後,檢察總長爲張大春提起非常上訴,更一審認爲,張的批評未就種族、性別、性傾向等用語予以羞辱,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今年七月判張無罪確定。張大春聲請刑事補償。

臺北地院日前開庭時,張大春與委任律師李念祖、李劍非出庭,張大春庭後表示,因「不想讓中華民國欠我錢」所以提刑事補償訴訟,與可獲補償金錢多少無關。

決定書指出,依刑事補償法規定,罰金補償應依已繳罰金一點五倍至二倍返還,張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已執行三千元罰金執行,經開庭陳述意見,認以二倍金額補償爲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