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偷帶2稚子欲搭機離境被判6月 高分院:已是最低度刑
陸配張姓婦人與丈夫關係不睦,年前在未告知丈夫情況下,擅自將年僅5、4歲2名子女帶到桃園機場,欲搭乘飛機離臺,返回大陸的孃家,經丈夫即時攔下阻止出境,一審認她犯略誘罪未遂判6月,她擔心入監後家庭受衝擊而上訴,二審認原審已依未遂犯減輕其刑已屬最低度刑而駁回。
臺南地院於去年10月底判處張婦犯略誘罪未遂,處有期徒刑6月。檢察官及張婦收到判決書後,均以原判決量刑不當爲由提起上訴。
檢察官認爲,張婦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否認犯行,最後雖於審理時坦承,但迄未與丈夫道歉或達成和解,尋求原諒,犯後態度不佳,而原審卻仍只量處她6月,難認已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也未能使她罰當其罪。
張婦表示,她犯罪情節輕微,且屬未遂,與刑罰相較顯屬過重,她無前科,品行一向良好,無再犯之虞,她已深切悔悟,審理過程全程配合,同時,她有穩定工作,須負擔家庭經濟,若入監執行,恐使家庭蒙受重大沖擊。
她說,她已與丈夫就子女會面交往方式調解達成一致,以及書面保證孩子在18歲之前,絕不會帶出境,因此她不會再犯同樣的錯誤,請法官就刑度部分再予審酌,並宣告緩刑,使她得以繼續工作,負擔家庭責任,避免因入監而發生不必要社會與家庭代價。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表示,張婦未能與丈夫成立調解,迄今仍無法原諒其所爲,更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希望從重量刑,且依刑法相關規定,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不符易科罰金規定,除因身心健康關係,以致執行顯有困難,或若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情形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方式,向檢察官聲請裁量準否易服社會勞動,非必然須入監執行。
合議庭指出,張婦所犯略誘未成年人未遂罪法定最低刑度爲有期徒刑1年,而原審依未遂犯規定減輕其刑後,僅量處6月,已屬最低度刑。
同時,原審量刑時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且未濫用自由裁量權限,所爲量刑及定應執行刑核無不當或違法,且無輕重失衡情形。
臺南高分院指出,張婦所犯略誘未成年人未遂罪法定最低刑度爲有期徒刑1年,而原審依未遂犯規定減輕其刑後,僅量處有期徒刑6月,已屬最低度刑。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