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遭40篇報導攻擊…李紀珠提告求償 周玉蔻、放言傳媒要賠180萬元

新光金控前副董事長李紀珠不滿放言科技傳媒2020至2022年陸續刊登40篇報導,質疑她和已婚男士曖昧、公司績效不佳、薪酬自肥、曾被金管會懲處等,認爲報導未經查證,嚴重侵害名譽權,提告要求放言傳媒、總編輯周玉蔻、陳姓記者等人賠償400萬元,臺北地方法院共判賠180萬元。可上訴。

李紀珠提告主張,陳姓記者在放言傳媒撰寫27篇報導,陳離職之後,周玉蔻又指示其他記者再寫13篇報導攻擊她,內容包括指稱她和已婚男士間有曖昧、薪酬自肥、違反法令、曾被金管會懲處、不當領取年終獎金等,又或指她牽涉公司治理事項違法、品格不佳、惡意捏造她控告新光金控前獨董李勝彥敗訴等。

李紀珠認爲放言傳媒40篇報導已經侵害名譽權,且至今尚未移除,讓她名譽權損害不斷加深、擴大,再者放言報導生成需經過周玉蔻審覈、修改,周玉蔻更多次指示記者撰寫不實報導、加諸不實資訊攻擊她,陳姓記者寫報導時未向金管會查證,也忽略相關不起訴書、判決書,認爲有侵權重大惡意。

李紀珠指出,她是知名公衆人物,言行備受媒體及社會大衆關注,單純金錢賠償不足以填補她名譽所受損害,因此除提告要求放言、周玉蔻、陳姓記者應連帶賠償200萬元,另要求放言、周玉蔻再賠償200萬元,也主張刊登勝訴啓事,並下架相關報導。

陳姓記者指出,她是聽從周玉蔻指示報導新聞,沒有侵害李紀珠名譽的故意,且李紀珠當時被新光金控公司提名續任董事,報導涉及社會及公共利益。

放言及周玉蔻則反駁,部分報導時間已罹於請求權時效,且李紀珠執掌大型金融機構,對我國政治及金融影響力甚鉅,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應有較高程度的退讓。

臺北地院認爲,李紀珠雖爲金控公司高監管理階層,就公司治理、績效、薪酬制度等公共議題應具較高忍受義務,但媒體行使監督權限仍不得逾越合理查證、衡平呈現議題、適當合理評論,且本案並非單篇偶發新聞報導,而是一段時間的追蹤報導,反覆報導累積形成一定社會觀感。

其中,部分報導涉及李紀珠私德影射、報導鋪陳方式易生誤導、重複出現具貶抑性的用語,且消息來源結構偏單一或匿名,使讀者形成對李紀珠負面不利的觀感。

北院指出,報導又以緋聞影射敘述夾雜公司治理爭議,使專業議題論述完全失焦,導致讀者難以理性客觀辨識公共議題,轉化對李紀珠私德欠缺及專業能力受質疑的負面評價,侵害程度不輕,審酌後判放言、周玉蔻、陳姓記者應連帶賠償120萬元,另放言、周玉蔻應再連帶賠償60萬元。

李紀珠。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周玉蔻。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