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假國內線退票新制上路 3月9日起分級收費、最高30%
交通部27日公告修正相關規定,針對連續假期疏運期間、設有使用限制的國內線機票,導入「退票費用分級制」,依航班起飛前時間點分三階段收費,新制自3月9日起生效,並從勞動節連假正式實施。
民航局說明,三天以上連假疏運期間,航空公司常在機票上加註「限當日當班次」、「逾期作廢」等限制條款,旅客若需退票,須在班機起飛前辦理,並酌收退票手續費。爲讓規範更明確,民航局已修正「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正式建立退票費用級距制度。
依新制規定,針對設有「逾期作廢」限制的機票,退票費用將依距離航班起飛時間遠近區分爲三階段:起飛日前七天以上,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10%;起飛前一至六天,最高20%;起飛當日但尚未起飛,最高可收30%。
民航局指出,連假期間離島航線需求集中,不少旅客爲確保行程,會預先訂購多個航班,導致機位被提前佔用,影響其他旅客購票。此次修法目的,是鼓勵旅客提早確認行程,讓確定不搭乘的機位能及早釋出,減少候補人數,提高疏運效率。
考量政策宣導與作業準備,新制配合勞動節連假售票時程,自今年3月9日生效。民航局也將督促航空公司加強宣導與資訊揭露,提醒民衆購票前務必詳閱機票使用規定。
另外,這次修正也把航空公司原本已行之有年的「不可抗力退票」做法正式寫入契約。旅客若因天災、奔喪或個人疾病等不可歸責原因無法搭機,只要在起飛前通知航空公司,並於退票時提出相關證明,即可免收退票費用。
民航局強調,制度明文化有助旅客更清楚自身權益,也呼籲若確定無法搭機,應儘早通知航空公司,讓機位釋出給真正有需要的旅客。未來也將持續檢視國內航線運能與使用情形,與航空公司合作,讓連假疏運更順暢、也更公平。
此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醒消費者,購買國內線機票前請詳閱機票使用規定;倘遇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未能搭機時,請務必於起飛前通知原售票單位,以利辦理後續退票手續;另提醒業者,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如有違反公告事項之情形,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