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衛星廣電法」修正案! 訴訟終結前可繼續使用原頻道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崔至雲/臺北報導
立法院今(30日)最後一天院會,下午處理「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條文規定刪除黨政軍投資,被投資者受罰條文、以及訴訟中媒體得持續營運等相關條文。最終院會表決以贊成60票、反對0票、棄權48票,該條文三讀通過。
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條文包括,第1條新增「捍衛新聞自由」,第2條有關本法用詞,增列新聞及財經頻道,第11條則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執照,從現行的有效期6年拉長至9年,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代理商之執照亦拉長至9年。
修法後,未來執照遭註銷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於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仍得依原執照繼續於原頻道行使權利,且效力溯及既往,適用爭訟中案件。
攸關黨政軍退出媒體的第5條,國民黨立委陳雪生等人提案,要求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間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事業發行股份總數10%,但政府基金或國營事業因自行或委託投信機構投資而持有之股份數,不在此限。
另外國民黨立委提案第17條,執照遭註銷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於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仍得依原執照繼續於原頻道行使權利;廢止許可註銷執照之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主管機關對於受評鑑人負回覆原狀及頻道位置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