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鄭天財被控受廠商供養收賄711萬 貪汙起訴求刑10年

國民黨立委鄭天財。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檢方認定,鄭天財、張騰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洗錢防制法洗錢等罪嫌,依法起訴。鄭天財犯罪所得711萬元;張騰龍犯罪所得13萬元,均聲請法院依法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涉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的江等8人均緩起訴,緩起訴期間均2年,支付公庫70至200萬元;林姓被告死亡,涉貪污行賄罪不起訴處分。

起訴指出,鄭天財2020年12月間起,陸續透過張騰龍等人介紹結識業者,以「贊助鄭天財參與原住民豐年祭」等活動爲名義,轉帳給張騰龍名下帳戶,或交付現金,定期給付1至10萬元不等賄款,藉此掩飾交付、收受賄款並建立長期供養關係,行賄者除可掛名「立法委員鄭天財國會辦公室特助」,以利對外推展公司業務外,倘遇有公司業務上需要與行政機關進行協調時,鄭、張亦得依其職務關係而提供持續性協助。

檢方認爲,鄭天財透過被告張騰龍居間接受各廠商供養長達3、4年之久,金額逾700萬元之巨,除授與各廠商「立法委員鄭天財特助」的頭銜助長歪風外,且對於各廠商提出大小要求照單全收,第一時間即提供職務上協助,幾近擔任特定人的有給職顧問而公器私用。

況鄭自當選第8屆立法委員起迄今已連任四屆立法委員,應明知民意代表乃國家政制中承載百姓期盼之樞紐,民衆以選票託付,冀其代言心聲、謀求公益,自應本於全體人民福祉,而非爲一己私利或只爲少數特權及利益團體服務,所爲形同將立法委員權力作價出售,已造成公務員執行職務公正性與廉潔性之侵害,對我國民主法治憲政體制根基戕害甚大,建請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刑,並期能以此匡正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