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巴嫩呼叫器連爆案13外國人跨海求償金阿波羅公司 法院駁回理由曝

臺灣新北市金阿波羅公司會議室展示的呼叫器。資料照片。(路透)

士林地院指出,13名外籍人士對金阿波羅股份有限公司、許清光、吳玉蓁等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及聲請訴訟救助。若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在外國出具的委任書屬於私文書,當其他當事人爭執委任書真實時,應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纔可認爲真實。

此案原告爲外國人,住居於國外,起訴及聲請訴訟救助時未於民事起訴狀及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上簽名,2名律師也未提出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的委任書,金阿波羅方爭執其委任文件真實,原告仍位於法院裁定40天內補正經認證的委任書,遂駁回起訴及聲請,假執行的聲請一併駁回。

2024年9月17日,黎巴嫩發生呼叫器連鎖引爆案,相關呼叫器上出現金阿波羅公司商標,士林地檢署隔日主動分案,指揮調查局國安工作站及警方展開調查,發現爆炸的AR-924呼叫器並非在臺製造及出口,而是由跨國集團FGE(Frontier Group Entity)在國外研發製造。

相關呼叫器之所以出現金阿波羅商標,是因爲該公司與FGE曾於2022年簽定備忘錄,由FGE支付每年一定金額的品牌授權費並訂購一定數量金阿波羅公司其他產品,已取得金阿波羅自行生產全及商標授權。

檢方指出,經查並無證據顯示金阿波羅負責人許清光、FGE在臺人員吳玉蓁等人事前知悉或協助呼叫器在黎巴嫩引爆,足認臺灣與黎巴嫩爆炸案無涉,全案依法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