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巴嫩呼叫器爆炸案傷者跨海訴訟遭駁 律師:時效內仍將積極求償

2024年黎巴嫩發生呼叫器連鎖爆炸案,釀10餘人死亡、上千人受傷,相關呼叫器貼有臺灣「金阿波羅」公司商標,刑事部分檢警調查無不法簽結,民事部分仍有多名外國人跨海求償,士林地院日前因原告委任程序不全,裁定駁回告訴及聲請。原告律師今表示,裁定結果可預見,時效內仍會積極求償。

原告律師扶停雲說,起初是伊朗的律師替爆炸案傷者求助,找她着手對金阿波羅訴訟,當時已知跨海作業困難,我國甚至在黎巴嫩未有駐外使館,最近的外館在約旦,也不知道能否協助認證委任書,這些狀況都有向當事人說明,但他們仍希望起訴求償。

這13名原告有6名孩童、7名婦人,皆是呼叫器爆炸案直接受害者,案發時呼叫器響起,螢幕上字樣被設計得細小,他們不得不湊近查看,被爆炸碎片近距離傷害,有的面臨截肢、有的雙眼失明,憤怒「這間公司爲何不用負責?」,指許多民衆是信賴金阿波羅的呼叫器才普遍購買使用,這份信賴卻被利用作爲兇器;他們因爲戰爭無法向以色列求償,跨海向金阿波羅求償便成最後希望。

登龍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謝沂庭說,商標是公司身分證,金阿波羅負責人也說授權商標給國外廠商製造產品,卻未進行審查或風控,對於後續死傷具有不確定故意,所以提起侵權行爲損害賠償告訴;由於13名原告歷經攻擊身心俱疲,跨海認證困難,可預見法院的裁定結果,雖然遺憾但不埋怨。

即便困難,但民事求償時效爲2年,今年9月前若在伊朗律師努力下順利取得認證委任書,仍會積極求償。也希望此案能喚起社會各界對於商標授權問題的關注,若我國企業授權商標而不用負審查責任,該如何避免再有企業商標遭利用?國際間又該如何看待我國企業?

士林地院指出,13名外國人對金阿波羅股份有限公司、金阿波羅負責人許清光、跨國集團FGE(Frontier Group Entity)在臺人員吳玉蓁等人提起告訴,請求損害賠償及聲請訴訟救助。但原告未於起訴狀及聲請訴訟救助狀上簽名,也未提出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的委任書,金阿波羅方爭執其委任文件真實性,原告仍未於法院裁定後40天內補正認證委任書,遂駁回起訴及聲請。

2024年9月17日,黎巴嫩發生呼叫器連鎖引爆案,相關呼叫器上出現金阿波羅公司商標,士林地檢署隔日主動分案,指揮調查局國安工作站及警方展開調查,發現爆炸的AR-924呼叫器並非在臺製造及出口,而是由跨國集團FGE在國外研發製造。

相關呼叫器之所以出現金阿波羅商標,是因爲該公司與FGE曾於2022年簽定備忘錄,由FGE支付每年一定金額的品牌授權費並訂購一定數量金阿波羅公司其他產品,已取得金阿波羅自行生產全及商標授權。

檢方指出,經查並無證據顯示金阿波羅負責人許清光、FGE在臺人員吳玉蓁等人事前知悉或協助呼叫器在黎巴嫩引爆,足認臺灣與黎巴嫩爆炸案無涉,全案依法簽結。

13名原告手寫意見向律師控訴自身遭受的侵害及損失。記者李隆揆/攝影

扶停雲指出,事前皆已透過伊朗律師協助,請原告填妥委任書,但跨海作業及認證困難,才未向法院提出經認證的委任書。記者李隆揆/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