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清德引憲判拒赴立院 前監委仉桂美:國情報告與立院彈劾權不一樣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上午舉行「對總統提出彈劾案」公聽會(第1場),前監委仉桂美出席發言。記者林伯東/攝影

立法院啓動彈劾賴清德總統程序,總統府以「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立法院無直接向總統問責之權」爲由拒絕出席。前監察委員仉桂美表示,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是針對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一事,與立院彈劾總統之權是不同條文,兩者訴訟標的不一樣。

仉桂美表示,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0項指,「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而彈劾案進入大法官審理程序,則回到憲法訴訟法第5章「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中,但近期的113年憲判字第9號是針對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一事,兩者是不一樣的條文。

仉桂美表示,立法院對總統彈劾權來自憲法增修條文,雖然憲法沒有明文規定程序如何進行,而是訂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立院給當事人一個說明、救濟的機會,這與立院問不問責也無關。

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林騰鷂直呼,總統怎麼會不用對立法院負責?憲法、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都明文指出立委有權提案彈劾總統,法律上是講得很客氣,請總統到立法院說明,實際上就是有權可以問責,邀請到立院是給賴總統面子,但賴總統不要臉、不知廉恥、不知憲政是非。

林騰鷂還說,憲法、憲法增修條文有60多條指出立委是代表人民行使權利,一切都是彰顯主權在民,有權可以彈劾、罷免總統,而且只有立委可以提,其他任何公職或民代都不能提案,所以立法院就是可以對總統問責,賴總統卻藐視人民。

林騰鷂提到,大法官解釋所謂「立院無直接向總統問責之權」,針對國情報告,說可以不來,但有權負責,所以不到立院就是不負責,現在行政院長就是「憲政稻草人」、「憲政魁儡」,前大法官吳庚也強調,形式上統治者就是總統,總統如今作爲就是對藐視國會,更是史無前例的憲政悖離—大權在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