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男偷拍性愛影片威脅複合 揚言「砍死妳」遭判刑

恐怖男偷拍性愛影片威脅複合,揚言「砍死妳」遭判刑。(本報資料照片)

臺中26歲賴姓男子與同居女友分手後情緒失控,竟以偷拍的性愛影片威脅對方複合,還多次傳訊恐嚇「要死一起死」、「影片我一定散播」、「我一定砍死妳」;臺中地院審理後,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判賴男3月、得易科,可上訴。

檢警調查,賴男與女子於民國112年7月交往並同居,期間賴未經女方同意,偷拍2人性行爲過程及親密影片;同年9月2人分手後,賴男心生不滿,竟將先前偷拍的影片截圖發佈在臉書社團,並將影片傳送給臉書友人觀覽。

分手後賴男持續傳訊息恐嚇前女友,112年9月30日晚間傳「繼續不回沒關係,要死一起死」,10月12日又傳送鐵錘照片稱「時間到就砸,我等等先砸機車」,10月14日再威脅「影片我一定散播」、「別讓我看到妳,我一定砍死妳」,並揚言將影片散佈到A片平臺及學校社羣,前女友不堪壓力報警提告。

中院審酌,賴男遭分手後因不滿,竟以性影像作爲威脅手段,反覆傳送恐嚇訊息,造成前女友心生畏懼,考量賴在審理時坦承犯行,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處3月徒刑、得易科;另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部分,因賴已與前女友達成和解,判公訴不受理,全案仍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根據刑法刑法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佈、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系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