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4罪刑期「加起來21年」 爲何被判17年?律師解釋原因
▲柯文哲。(圖/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曾筠淇/綜合報導
前臺北市長柯文哲因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案、政治獻金公益侵佔案、挪用衆望基金會支付競總員工薪資背信案、柯文哲政治獻金專戶申報不實案等3大案,遭檢方以4罪起訴,臺北地院26日一審宣判,判處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6年。對此,律師王至德發文指出,這只是一審判決,在三審定讞之前,法律上都還是「無罪推定」。
柯文哲被判刑17年、褫奪公權6年
臺北地院26日下午2時30分宣判,判刑結果如下:
1. 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6年。
2. 犯公益侵佔罪,處有期徒刑2年。
3. 共同犯公益侵佔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
4. 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6年。
爲何柯文哲是被判17年?
律師王至德在臉書粉專「法老王 - 王至德律師」上發文說明刑期爲何是17年,這17年是4個罪加起來之後「再打折」的刑期。原本應該是13年+2年+3.5年+2.5年,一共21年,但王至德指出,在判決上,通常會加起來打折,定一個「執行刑」,會有這樣的做法,是爲了避免出現「偷了10次東西后,判的刑比1個殺人罪還要重」的荒謬情形。
律師:三審定讞前都是「無罪推定」
王至德也指出,雖然17年聽起來很震撼,但這只是「一審判決」,理論上柯文哲等人一定會上訴到二審,甚至三審,在案件三審定讞之前,請記得法律上都還是「無罪推定」,未來的法庭攻防還有得打,接下來的二審,就看律師團怎麼出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