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博觀點/出售 A 股 善用中港租稅協議
凱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市專案總監張耀仁。 凱博/提供
近日有位臺商客戶因爲出售大陸A股原始股(即公司上市前已取得的股份),委託我們協助處理持股出售的稅務申報及完稅所得的匯出。而由於該客戶是透過香港公司持有A股原始股,經過我們與大陸稅務局多次溝通後,確定可適用中港協定稅收待遇。在提供相關資料經稅務局審覈通過後,該筆出售原始股所得最終僅繳納增值稅款即取得稅務局的對外支付備案,順利將完稅所得匯出,所得稅在享受協定稅收待遇後覈定爲零,僅申報不需繳納。
截至2025年12月,大陸A股掛牌公司已達5400多家,市值規模位列全球第二,許多臺商或投資機構持有的A股原始股掛牌後獲利頗豐。原始股出售時,外國股東須在上市公司註冊地的稅務局申報繳納售股所得的增值稅(6%,計稅基礎是出售價格減IPO發行價格)及所得稅(外國企業10%,計稅基礎是出售價格減原始取得成本價格),再向銀行申請匯出完稅後款項。由於原始股取得成本低,出售股權時應納所得基礎高,所得稅額不小,如適用協定稅收待遇,則須在大陸繳納的稅款將可降低。
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規定,香港公司持有A股公司原始股股權比率在出售前12個月低於總股數的25%且該A股公司股權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於不動產的比率低於50%,所得稅不在大陸徵稅,但須提交相關資料並經稅務局覈定後適用。協定稅收待遇的申請與原始股減持款的完稅匯出,涉及事前的規畫、資料的準備及與稅局的溝通,過程需許多專業建議,有意申請的企業,宜提前尋求專業協助。(作者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市專案總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