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警防彈背心採購弊案頻爆 最高檢:有集團化、組織化、綁標化傾向
國內軍警防彈背心採購弊案頻傳,不肖業者涉交利用偵審程及採購法刊登公報前的空窗期,投機違法舞弊,圍標後再分潤。最高檢察署舉行「偵辦軍警用防彈背心採購案策進會議」已決議具體處置,且未來招標採購案將依國家安全法管制,違反者最重可處10年徒刑,確保國防軍品安全。
最高檢指出,近年來不肖業者在軍警用防彈背心的政府採購案,交付不符合採購案規格或安全性要求的防彈背心及吸震片等相關產品,利用利用案件偵審程序及採購法刊登公報前的空窗期,投機違法舞弊,圍標後再分潤,相關資料顯示,弊案範圍遍及全國各機關,甚至有集團化、組織化、綁標化傾向。
最高檢邀集各檢察機關舉行「偵辦軍警用防彈背心採購案策進會議」強化系統性偵辦 ,避免因檢察署各自偵辦,讓犯罪組織利用程序間漏洞,趁機牟取暴利。
會議決議:(一) 偵查中案件,情節嚴重者,應從速從嚴偵辦,查扣不法所得,必要時應對被告進行科技設備監控。(二) 審理中案件,如個案情節重大者,應從重具體求刑。(三) 判決確定案件,應儘速執行。(四) 個案應審覈有無國家安全法第11、12條(違法履約交付或提供陸制軍品罪)之適用。
各地檢署偵辦的弊案已具體處置,高雄高分檢對於楊姓、李姓被告共犯案件未扣案不法所得高達1.3億餘元,一審分別判決5年6月、2年且未宣告併科罰金,量刑過輕,案件高雄高分院審理中,建請向法院從中求刑。
北檢偵辦林姓被告、李姓被告案件,因2人涉同類案件,建請對前案聲請撤銷緩刑。桃檢偵案楊姓被告案,楊逃匿目前遭通緝,且對李姓被告完成適當科技設備監控。橋檢對與李姓被告轉售「未得標之戰鬥背心內蕊」一審判處6月量刑過輕,已上訴,建請從重量刑。
國家安全法第11、12條「違法履約交付或提供陸制軍品罪」違者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罰金。最高檢已函請國防相關單位系統性風險管理預防,辦理國家安全法第11條採購案時,招標文件應載明採購案應依國家安全法管制,如有違反,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確保國防軍品設施及提供服務之安全。
最高檢察署呼籲,國防單位以外的司法、行政機關,如調查局、海巡署、警政署、矯正署等,亦應注意避免業者以違反政府採購法或僞造文書方式,進口大陸、港澳地區或境外敵對勢力之產品,以維護執勤同仁人身安全。
最高檢察署。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