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值超標近4倍」判關半年 騎士2理由求情被打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騎士阿茂(化名)因第4次酒駕被判刑6個月,但他聲稱自己是一家五口的經濟支柱,而且距離上一次酒駕已經超過7年,所以希望能獲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機會。不過,屏東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並未採信阿茂的說詞,裁定駁回聲明異議。

▲阿茂一喝完酒就騎車上路。(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茂因第4次酒駕,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全案在去年12月確定。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認爲,阿茂除了第1次酒駕之外,後面3次酒駕都是飲酒後直接上路,就算被吊銷駕照,仍執意上路,可見守法意識低落,而且他被查獲時,還一邊騎車一邊手持香菸,輕視公共往來安全,加上社會勞動人必須遵守相關規定不得抽菸喝酒,所以認定他不適合社會勞動。

檢察官接着指出,阿茂酒駕行駛距離不短,被查獲時酒測值高達0.99毫克,將近正常值的4倍,確實已經嚴重危害自身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成爲交通惡害,考量到他先前有緩起訴遭撤銷、易科罰金及發監執行的紀錄,卻還是不知悔悟,因此認定此案應當發監執行,否則難收矯正之效。

阿茂則向法院聲明異議,他強調,自己是一家五口的經濟支柱,若入監服刑,恐怕會對家庭經濟造成重大影響,況且距離上一次酒駕已經超過7年,不符合刑事訴訟法5年累犯規定,他已經深感悔悟,希望能獲准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屏東地院法官表示,經查,檢察官在執行程序中,已經給予阿茂陳述意見的機會,也有考量案件的犯罪類型、犯罪情節、頻率等因素,最後才做出否準阿茂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的裁量,並具體說明理由,過程中沒有牴觸法律授權、專斷等濫用權力的情形,難認有任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法院應當予以尊重。

至於阿茂的主張部分,法官指出,現行刑法第41條第1項有關得易科罰金的規定,已刪除「因職業、家庭等事由,執行顯有困難」的部分,檢察官執行時只需考量當事人如果不入監服刑,是否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當作裁量是否准許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依據。

最終,法官沒有采信阿茂的說詞,並裁定駁回聲明異議,全案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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