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也搞「校正迴歸」!聯結車司機0.23判刑4月...上訴逆轉無罪
▲聯結車司機酒駕未超標卻遭判刑。(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一名劉姓聯結車司機,行經臺61線與他車發生擦撞,酒測值0.23,低於刑法法定標準。一審依「酒精代謝率」回推計算,認定他3小時前開車,濃度可能高達近0.49毫克,因此遭判處4月徒刑。案件上訴二審後逆轉,法官認爲「回推計算」的科學證據力不足,撤銷原判決,改判劉姓司機無罪。
根據判決書,劉姓駕駛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晚間至29日凌晨,在雲林縣住處飲酒。休息數小時後,他在同月29日上午6時30分駕駛聯結車上路。當日上午9時15分,車輛行經彰化縣鹿港鎮臺61線時,與趙姓駕駛發生擦撞。警方獲報到場處理,對劉男實施酒測,測得吐氣酒精濃度爲每公升0.23毫克。
一審認定超標判4月得易科罰金
儘管現場酒測值未超標,一審認定回推計算,推算其開車當下的酒精濃度可能高達每公升0.49毫克,已超過法定標準,且因他過去有酒駕前科構成累犯,依公共危險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劉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合議庭經過審理,法官依據現行法律明定,公共危險罪中的酒精標準應以「實際測得值」爲判斷基準。若酒測值未達0.25毫克,檢方應舉證駕駛人是否有「其他不能安全駕駛」的具體行爲(如蛇行、言語恍惚等),而非直接以數學回推方式,架空法律明文規定的兩種不同構成要件。
合議庭認爲,酒精代謝速度因人而異,受體質、年齡、健康狀況、飲酒細節等多重因素影響,無法用一個「平均數」精準回推到個案當事人身上。且根據警方當場所做的生理平衡測試(如畫同心圓等),紀錄顯示劉男當時並無異常狀況,也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他「不能安全駕駛」。
上訴二審改判無罪
法官認定「酒精回溯計算」方法,其科學性與套用於個案的準確性存在合理懷疑,無法形成被告有罪,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因此,撤銷一審有期徒刑判決,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