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坐車上「踩一下煞車」被當酒駕 駕駛逆轉獲無罪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輝(化名)今年4月間飲酒後,坐在汽車駕駛座上踩了一下煞車,結果被警員認定酒駕,雙方因而鬧上法院。臺南地院法官審理之後,認爲阿輝的舉動不屬於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的「駕駛」行爲,最終裁定他無罪。
▲阿輝強調自己只是踩了一下煞車,並無酒駕意圖。(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輝今年4月間前往臺南某舞廳飲酒,結束之後他要求舞廳少爺幫忙把車子從停車場開到臺南市中西區民權路4段與頂美三街口,接着他從副駕駛座下車,自行坐上駕駛座,並踩了一下煞車。
檢警指出,當時恰好有警員行經該路口,發現阿輝的車子違停在紅線處,於是上前攔查並實施酒測,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9毫克,因而認定他涉犯酒駕。
阿輝則辯稱,他喝完酒之後叫不到代駕,於是決定在車上睡覺,之所以踩煞車是爲了確認車子有沒有啓動、冷氣有沒有開,哪知道踩完煞車警察就來了,他真的沒有酒駕的意圖。
臺南地院法官檢視相關證據之後,發現從阿輝坐上駕駛座開始,車子就一直停留在原地,如果他踩煞車是爲了換檔離開,應當在煞車燈亮起幾秒鐘之後就離開現場,可是在警員的密錄器影像中,從煞車燈亮起到警員上前攔查整整40多秒,車子都沒有移動,可見他當下確實無意駕駛車輛。
法官認爲,阿輝的舉動不符合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的「駕駛」行爲,自然無法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論處,最終裁定他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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