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縱放違停未開單遭起訴 法官:不算貪汙

臺北市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二名警員處理轄內沒車牌違停車輛,僅驅趕未制單告發,被檢舉違停的民衆檢舉,士林地檢署依貪污罪嫌起訴;士林地方法院認爲,綜觀整理情節,二人只止於行政疏失,科處行政罰即可,不構成貪污,判無罪。

檢方指控,葉姓、應姓警員二○二二年八月十一日處理賴姓民衆無車牌汽車違停紅線,明知其違規行爲不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中,得施以勸導或免予舉發條件,二員無裁量權,卻未依法制單告發並拖吊,反而示意駕駛開走。

違停檢舉人黃姓民衆在場旁觀員警處理情形,事後向士林地檢署告發;檢方調查時二員辯稱到場未發現,後改稱「案發路段車輛壅塞所以先請賴移車」。但黃姓民衆出示行車紀錄器畫面顯示案發時相關路段無塞車情況。

臺北市警局交通警察大隊事後函文,指現場狀況並無免予舉發情形。檢方認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應合法公正,二員卻消極不作爲,與不法圖得自己或其他私人利益有因果關係,成立違背職務圖利罪,依法起訴。

士林地方法院認爲,無法排除二名警員可能是不熟悉法律,或者誤以爲自己有裁量權,纔會圖方便、沒有依照規定對違規賴姓民衆開罰;另外,查閱全案卷證,查無積極證據認定被告二人有爲賴姓民衆圖取不法利益的犯意,或故意不開舉發單的行爲。

判決指出,雖然二人沒有依法處理違規停車,確實違法,但從整體情節來看,只是行政疏失,僅需科處行政罰即可,難以貪污罪處罰。

事件發生時二員被停職,士林警分局昨表示尊重判決,收到判決書後全力協助二人申請復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