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涉貪無罪 律師控檢察官嗆「筆錄我愛怎麼寫就怎麼寫」...士檢駁斥

臺北市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葉姓、應姓2名警員,4年前因未開單取締紅線違停,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案件二審判決無罪定讞,辯護律師黃子欽日前對外揭露偵查庭內情,指控檢察官在偵查時未完整記載辯護人意見,甚至當庭嗆「我是檢察官,筆錄我愛怎麼寫就怎麼寫」。對此,士林地檢署今發佈新聞稿駁斥,強調檢察官並未說過此言論。

士林地檢署表示,該案承辦檢察官於2023年11月6日開庭訊問被告時,辯護人亦到庭,書記官有記載被告及辯護人意見;檢察官依辯護人請求勘驗影片後,諭知辯護人庭後具狀補充意見,並已在筆錄中載明「諭知庭後具狀表示意見」,否認曾說出「筆錄我愛怎麼寫就怎麼寫」或「辯護律師不籤,那被告簽名」等語。

檢方指出,辯護人意見可當庭陳述並記載於筆錄,也可庭後具狀提出,檢察官會視案件複雜程度與被告權益作出不同處置,本案諭知庭後具狀,是合理行使職權,應予尊重。

辯護律師黃子欽9日受訪表示,2023年11月6日偵查庭中,檢察官勘驗警方未開單處理違停的影像後,他與另一名辯護律師依實務慣例,希望就影像內容陳述意見,說明該畫面不宜直接作爲認定被告具有貪污犯意的依據,卻未獲完整發言機會,筆錄內容亦未反映辯護人立場,纔會拒絕簽名。

他說,檢察官在影像勘驗結束後,並未讓辯護人完整發言,而是直接列印偵訊筆錄要求籤名,由於筆錄內容未反映辯護人慾陳述的意見,辯護人當庭拒絕簽名,並表達仍希望行使辯護權,未料卻遭檢察官嗆聲「我是檢察官,筆錄我愛怎麼寫就怎麼寫」、「辯護律師不籤,那被告簽名」。

他說,偵查全程均有錄音錄影,他當庭要求確認是否確定不將辯護人意見記載於筆錄,雙方一度僵持近1分鐘,經辯護人堅持,檢察官才同意以手寫方式補充。

此案源於,葉、應2名警員因2022年8月11日處理無號牌車輛紅線違停案件時,僅要求車主將車輛駛離,未依規定開單舉發或拖吊,遭民衆檢舉,被士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嫌起訴。

士林地方法院認爲,2人未依規定處理違停車輛,雖屬違法,但不排除因不熟悉法令、誤認自身有裁量權或一時疏忽,整體僅屬行政疏失,難認有圖利犯意,判無罪。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高院審理指出,卷內證據不足以證明2人有命令車主直接將無牌車駛離現場,且2人與車主間並無特殊情誼或往來關係,亦可能因勤務繁重而一時疏誤,在無積極證據證明另有他圖下,難認構成圖利罪,認一審判決並無不當,去年11月判決2人無罪。事後檢方未上訴,全案確定。

士林地檢署。記者李隆揆/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