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酒測攔查卻開罰「大燈太亮」 騎士不服提告吞敗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騎士阿德(化名)去年4月騎車行經桃園市某路段,恰巧遇到警員酒測攔檢,他配合攔查,卻被警員以「大燈太亮」改裝未再次檢驗爲由舉發,因而挨罰2400元。雖然阿德質疑警員的處理方式不妥,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縱使警方當時是在抓酒駕,如果當事人涉及其他違規行爲,警員仍然可以舉發,最終裁定駁回阿德的告訴。
▲阿德配合酒測攔查,結果卻因爲大燈太亮挨罰。(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德2025年4月間騎車行經桃園市某路段,當時警方正在執行酒駕攔查,他被警員認定有「電系設備屬可變更設備,變更不申請臨時檢驗而行駛(變更LED大燈)」的違規行爲,因而遭到舉發,事後收到一張2400元罰鍰的罰單,還要再次進行檢驗。
阿德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他的車在2024年2月通過監理站驗車,並取得車牌及行照,警員卻僅憑肉眼判斷大燈太亮,就在執行酒駕攔查時舉發他,當時他明明已經配合靠邊停車熄火、出示證件,證明自己並非通緝犯,也沒有酒駕或毒駕,警方仍執意開罰,顯然不妥。
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阿德雖然是在行經酒測站時受到攔檢,但除非攔檢的原因違法,否則若當事人涉及多項違規時,警員都可以予以舉發,並非只能用「當時攔檢的原因」舉發。
法官指出,阿德主張沒有改裝車輛,但在警員的密錄器畫面中,他的車輛大燈確實有改裝,改裝大燈後沒有申請重新驗車換髮行照或申請臨時檢驗,的確違反處罰條例第18條第1項的規定。
最終,法官認爲阿德的主張均不可採,原處分裁處於法有據,並無違誤,所以裁定駁回阿德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