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友人車使用假車牌遭舉發 車輛變廢鐵還牽涉偽造文書案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8日表示,有民衆去年11月駕駛朋友的汽車上路,被舉發使用僞造他車號牌,不僅面臨高額罰鍰與車輛沒入,車輛將直接被壓成廢鐵,預估合計損失高達40餘萬,後續還要面對僞造文書罪,後果嚴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解釋,車輛號牌之型式、顏色及編號皆由交通部定之,且號牌爲行車之許可憑證,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若不是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之號牌皆屬無效憑證。

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已於去年9月30上路,裁決所表示,違規使用牌照最高罰鍰由新臺幣1萬800元提高至3萬6,000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另增加並罰汽車駕駛人之規定;其中,使用僞造、變造或蒙領車牌者,加倍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7萬2,000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扣繳牌照,如果是僞造「他車」號牌、肇事致人傷亡及10年內累犯,車輛將會沒入。

裁決所指出,去年11月有民衆駕駛朋友的汽車,被舉發使用僞造他車號牌,將面臨高額罰鍰及車輛沒入,初步估算荷包失血加上車輛變廢鐵的損失高達40餘萬,還觸犯刑法第212條、216條僞造文書罪,後果嚴重。裁決所呼籲,民衆切勿購買僞造號牌懸掛使用,以免違反行政罰及刑法,切莫心存僥倖,以身試法,悔不當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