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東岸商場產權爭議未了...大日開發請求確認優先訂約權 二審仍敗訴
基隆東岸商場產權爭議多時,原簽約經營廠商「大日開發」認爲營運績效良好,但市府卻違反OT契約未優先續約,提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優先定約權存在,一審判決大日敗訴,案件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駁回上訴,仍判決大日敗訴,可上訴。
基隆市政府重新辦理東岸商場招商,由微風集團出線,大日委託的經營業者主富公司(NET)指市府強行點交違法,指控市長謝國樑等12人涉犯強盜等罪,檢方處分不起訴。
大日開發提告主張,與基隆市府2015年12月31日籤立「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移轉案契約」,約定市府將東岸立體停車場、附屬事業商場等委託公司營運;之後,公司申請優先定約,並於2020年12月31日簽約,將委託營運資產略作調整,營運期間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 12月31日止。
大日主張,公司營運績效評分符合良好標準,便於2023年7月28日再度向市府提出優先定約的申請,但市府卻以公司提出的資產總檢查書件未包含附屬商場資產清冊,且未提出資產現況檢查結果、近3年財務狀況資料僅有片面數字,但無相關佐證資料、公司就商場增建的2至4樓建物未完成第一次登記爲由,通知申請優先定約審查結果爲「不通過」。
大日認爲,公司已補正提出資產點交財產清冊,且審查優先定約資格時不須納入商場內各商家的財務狀況,又將商場增建物辦竣第一次登記並非公司的義務,市府是以無關因素恣意拒絕公司行使優先定約權,請求優先定約權存在。
基隆市政府則指出,大日經營績效縱屬良好,並不當然取得優先定約資格,否認大日有OT案有優先定約權存在。基隆地方法院一審認爲,依市府與大日公司第2次簽定的OT契約,營運績效經評定爲良好,只是可以向市府「申請」優先定約,並非因此取得優先定約「資格」,判決大日敗訴。
大日不服判決而提上訴,高院指出,依契約意旨,大日若評定爲營運績效良好,固然可「申請」優先定約,但市府然對於是否續約、續約條件仍有裁量審覈權限,不是一旦符合營運績效良好的要件,市府就必須續約。
高院認爲,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未限制市府考量公共最大利益,就個案情形衡量要求大日提出除「資產總檢查」、「自己財務狀況」以外的其他具體說明事項,來決定是否與大日優先定約。
判決指出,市府要求補正「營運資產清冊」,來評估大日管理、保存、維護營運資產的能力,且爲了解大日營運期間是否已將資產發揮最大利用效能,及評估未來如續訂契約,應列入經營權利金之計算基準,而要求補正「申請日前至少3年財務狀況資料」,難認有逾越、濫用權限。
高院表示,大日在第一份契約期間就承諾營運期滿後將闢建完成的商場無償移轉給市府,而市府將是否履行承諾事項列爲審覈項目是合理的,而經市府通知補正資料後,大日提供的財產清冊未含商場部分,且所提各商家營運收入整理表,無任何財務表冊資料得以參照,無從辨認是否與實際營收狀況相符,而未完成商場增建物第一次登記,市府審查後通知不優先續約,沒有違法情事,判決大日敗訴。
基隆東岸商場。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