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控車行違規收「行費權利金」交通部擬3方向修法

駕駛團體24日赴交通部開會,反映車行巧立名目向司機超收行費及權利金等問題。(蔡明亙攝)

計程車駕駛反映,車行巧立名目向司機超收行費及權利金,臺中最嚴重一面車牌要價35萬元。駕駛團體今赴交通部開會討論,怒斥地方政府不作爲,長期放任車行向司機收取高價行費,司機爲生計不敢檢舉,甚至有司機檢舉後車牌馬上被收回,今也有南部的司機專程到交通部現身說法,呼籲建立收費上限機制與第三方申訴平臺。交通部則公佈3大修法方向,保障司機權益。

臺灣全國汽車駕駛人權益聯盟陳情,請政府正視目前車行與叫車平臺對司機的不合理收費、變相減薪、勞動契約不對等現況,應積極介入監督,保障基層勞工生存權。

駕駛訴求包括建議開放大合作社、大車行概念,杜絕各交通公司剝削司機;建立收費上限機制,防止車行巧立名目收費;契約定型化與審查,杜絕假承攬、真僱傭或片面變更勞動條件的條款;建議成立第三方申訴平臺,提供司機權益救濟管道。

臺灣全國汽車駕駛人權益聯盟理事長劉鴻樟指出,過去兩年持續反映車行高價收費問題,但像臺南市、高雄市政府,都不處理計程車司機跟車行的問題,導致狀況愈來愈嚴重,許多司機快無法生存。

來自臺南的計程車駕駛郭國豐說明,司機若要營業,現況須透過車行買車與貸款,以司機最流行購買的TOYATA油電CC來看,車行要求每月繳2.5萬元繳60期,等於150萬元,再加上前期費用約6至8萬元,等於買一輛車就要150多萬元,反推計算車行大約可賺60萬元,數字相當可怕。

「現在沒司機敢提供收據來檢舉!」郭國豐提到,地方政府交通單位未保障司機權益,今天若去檢舉,車行一知道後,馬上就會收回車牌,等於前期投資的車錢和車牌都沒了,就無法營業,已有司機被害過,形成寒蟬效應,盼政府機關要保障駕駛。

高雄謝姓駕駛分享,車牌是交通局交給車行管理,他參加的是合作社,原本一年行費7000元,後來開始收權利金,行費一年漲到1萬多元,甚至莫名其妙叫他繳回車牌,我致電詢問高雄市交通局,對方回覆沒重大車禍或違規不能收回,車行還又騙又拐,還稱要寄存證信函要咬死司機,南部現況都是聯合壟斷,只要司機發聲就面臨「卸牌」後果,呼籲全臺司機站出來,不要怕車行和車隊,相信政府會幫司機發聲。

退休司機吳華星指出,最高行曾裁決,計程車行只是車牌仲介者,等於是車牌出售業,並非客運業,真正經營者是司機纔對,現況等於是擁有牌照的車行違法營業,司機欲開車賺錢就得通過車行,就有機會剝削司機。

對此,交通部迴應,今會議討論「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1條,及「汽車運輸業審覈細則」第6條修正草案,已邀請計程車相關工公會及各主管機關參與,原則都能支持本部的方向及條文。

交通部說明,今日討論修法重點有三項,首先是針對駕駛人團體反映車行不當收費,或要求向指定對象購車、車貸、保險、參與指定車隊等限制駕駛自由選擇權等不合理行爲,明令禁止。

另外,針對車行收取的靠行費,需經地方公路主管機關覈定後登載於機關網頁,車行也需保留收費單據供主管機關查覈,強化收費透明機制與管理,保障駕駛權益;車行空車額保留的展期,須有地方公路主管機關成立的審議委員會機制審查。

交通部強調,未來車行倘有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得依《公路法》第77條1項,處9000至9萬元罰鍰,並得視情節停止部分營業,最重可廢止其營業執照。後續將並同通用計程車規畫,持續檢討牌照發放機制。